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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SDF-2018-0003《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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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2018—0003 合同编号: 号 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 1 -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 2.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3.本合同所称的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按规定以协议 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4.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 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 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 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 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 式。 7.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本合同作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房屋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 2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住 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住 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 3 -
总栋数: 总户数: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 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 2) ;南至 ;北至 ; 。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 3);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4);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7.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 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9.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保管; 10.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 。 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按第 种执行。 1.物业服务标准等级按照 2. (前期物业服务质量见附件 5) 。 规定的 级执行。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与经营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共服务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包干制 - 4 -
。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 (3)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 少服务项目。 2.酬金制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 5 -
(9)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 提取。 。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半年)按应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的比 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 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按比例承担。 。 3. 第六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楼: 商业物业: 物业: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按相应收费标准交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调整方式: 。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 物业公共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并每 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情况有争议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专业机构审计,费用由 3. 第八条 本合同约定期限起始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前发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甲方 承担; 。 承担,房屋交付之日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甲方书面 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 6 -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及甲方的自有物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因甲方原因,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 %交纳此间的物业 买卖合同约定标准之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承租人,并自租赁合 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 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业主和乙方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空置手续: 。空置时间超过半年的,按正 常标准的 %收取。 本条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交纳给乙方,甲方 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每年 月 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由业主或 物业使用人承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交纳给乙方,业主或物业使 用人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每年 月 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 (一)停车服务费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 应服务的,由车位使用人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停车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护; 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 。 的维护、管理; 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 5. 停车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 - 7 -
1.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 闸等系统)的维护费用; 。 4.停车库(位)的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法定税费; 7. (二)车位租赁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租赁甲方的车位,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甲方交纳车位租赁费。 车位租赁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乙方按车位租金的 %提取管理费用。 (三)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交纳车位场地使用 费 。 车 位 场 地 使 用 费 按 如 下 标 准 收 取: 。 。 第十条 乙方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 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乙方代为收取。乙方按收 益资金的 %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经营、管理及收取、保管资金开支。 收益资金在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第 种方式支出: 1.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3. 乙方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 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 间不少于一个月。 。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专业经营、环卫管理等单位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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