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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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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移植 答: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 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 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 通称国外法。 2.法定解释 答: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效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 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法令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法定解释通常又分为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 1.法律规则划分的意义及其种类。 答:作为构成法律的首要成份,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 或是赋予某种法律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划分的意义和种类有: (1)意义,对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务意义。从理论上讲,有利于对法律规 则进行研究、编排,使其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体系;从法律实务上讲,对法律规则的分类有利 于对法律规则的理解、确定其效力等级、适用范围等等。 (2)种类。法律规则可以依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进行不同的分类。但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 意义较大的分类有以下四种: ①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其中授权 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 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②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以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其中,规范性规则指规 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 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 法律规则。 ③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其中,调整性规则是对已 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
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其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④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看,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其中,强行性规则 是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即属于此类;指导性规则是指行 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国 际法上的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即属此类。 2.法律监督的含义与功能。 答:(1)法律监督通常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 权和程序对立法、执行、司法等法律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广义的 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 监察、制控和督导。无论哪一种含义上的法律监督,都是法律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贯穿性 机制,是权力制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是现代民主和法治政治的基本运作机制。 (2)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制控性,一为制控法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 正偏差或失误;二为制控权力运作过程,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滥用、腐败。由此, 形成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 首先是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这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①法律监督是法的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这意味着:法律监督是法的运行中具有 独特性质和功能的不可或缺的机制,是法运行中与其他机制共生互动、不可分割的构成性机 制。 ②法律监督是保证法的实现的贯穿性机制。这意味着: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法律监督, 不是法运行中一个独立存在的环节,而是存在寸:法运行全过程的贯穿性机制,并因其具有预 防、控制和纠正功能,而成为保证法运行和实现的基本机制。’ ③法律监督是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的保障性机制。法律监督之所以具有此功能,在于 其独特的制控性质和技能。 其次是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这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①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整合性机制。这意味着: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 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是防范权力专横、滥用和腐败的独特运作机制;法律监督还是权力制约 体系中其他制约机制的制度性基础和整合性机制。 ②法律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和具体操作机制。这意味着:法律监督是法律 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便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和民主政 治;法律监督还是法治和民主政治运作的具体操作机制,没有法律监督,法治和民主政治就无 从实现。 三、论述法的正义价值。
答: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而法本身对正义来说也具有极高的价值。对法的正义价 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往往具有自己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 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不同阶级的正义观,尤其是社会制度上的正义观是根 本对立的;正义是具体的,这集中表现为正义是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正义还是 历史的产物,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正义可以有各种分类,但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的 正义则是首要的正义。这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 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 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2.在法律生活中,正义具有各种积极作用。正义不仅可以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 用,而且对法律的进化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可以推动法律精神的进化、促进法律地位的提 高、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供法律的实效。因此,正义对法具有极高的价值。 3.在承认正义对法的价值的同时,尤其应当看到法对正义的价值。根据价值是客体对于 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可以将法对正义的价值界定为法对正义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 或者说是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和正义的艺 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 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4.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表现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 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等。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 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这是法律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 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个方面,但其作用都是为了伸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以赔偿为主的 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这种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 义。 5.法对正义的价值还可以从其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社会正义所包括的 两个基本方面(分配正义和诉讼正义)相适应,法一要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二要促进和保障 诉讼的正义。具体而言: (1)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 担,即“正义原则”。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实行的被视为“公正的”分配原则有无差别分配 原则、按照优点分配原则、按照劳动分配原则、按照需要分配原则和按照身份分配原则。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 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当然,在阶
级社会中,法所促成实现的“分配正义”,并非对一切人都是公正的。 (2)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在任何社会中,人们之间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冲突。法 一方面可以为和平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 程序。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司法 独立、回避制度、审判公开、当事人权利平等、判决的内容应当有法的根据和事实的根据 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应有上诉和审诉制度、律师自由,等 等。 总之,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但也应当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能促进正义 的实现,例如德国法西斯的法律所实现的毋宁说是一种邪恶,是在“正义”的幌子之下实现一 种不正义的结果。因此,我们还应当注意对法与正义进行研究,努力实现法与正义之间的良性 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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