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6—0203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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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
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 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
合同(二)[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 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2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
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
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
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
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 17 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
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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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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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 / 测试 / 检测 / 监测、
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
本
(专业建设工程)》( GF-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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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定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合同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4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6 严禁贿赂
1.7 保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2 发包人义务
6
2.3 发包人代表
第 3 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7
3.2 勘察人义务
3.3 勘察人代表
第 4 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2 成果提交日期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5 恶劣气候条件
第 5 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2 成果份数
5.3 成果交付
5.4 成果验收
第 6 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6.2 竣工验收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2 定金或预付款
7.3 进度款支付
7.4 合同价款结算
第 8 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第 9 条 知识产权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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