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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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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号: 合同编 物业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甲方(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业主): 乙方(物业管理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共同制定,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 2、本合同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人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业主 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 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5、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 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 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 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6、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作为甲方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 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代表人(姓名):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 编: 乙方(受托方,物业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住 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 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甲乙双 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 3 -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栋数: 总户数: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 平方米,位于 [号 [号][幢][座] 单 [号楼][幢][座] 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单元 层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楼][幢][座] 元 层 号。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单元 层 平方米,位于 平方米,位于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7、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 - 4 -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组织及相关费用的账务管理服务;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取、保管和使用收益资金; 11、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保管; 12、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 。 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按第 种执行。 1、物业服务标准等级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规定的 2、 (物业服务质量见附件 5) 第六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级执行。 。 年 月 日 止。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与经营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下: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楼: 商业物业: 物业: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 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按相应收费标准交费。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 维护、 检测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5 -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人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法定税费; (10) 物业管理人的利润; (11) 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 (3)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 少服务项目。 。 。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人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9)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2)乙方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 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按比例承担,另行交 纳。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费 (每月/每季/每年) %的比例提取。 第九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 - 6 -
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专业机构审计,费用由 3、 承担; 。 第十条 业主按 (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 为 。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 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 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 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 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就专有部 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业主未告 知乙方并办理空置手续的,不视为空置物业,须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 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 (一)停车服务费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管理人提供相应服务 的,由车位使用人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 停车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护; 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 的维护、管理; 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 5、 停车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2、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 - 7 -
3、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 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费用; 4、停车库(位)的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法定税费; 7、 。 (二)车位租赁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租赁甲方所有的车位,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甲方交纳车位租赁费。 车位租赁费按如下标准取: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乙方按车位租 金 %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 (三)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交纳车位场地使用 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 第十三条 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 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 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每半年向全 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四条 乙方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入,在扣除经营收入总额 % 的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费用后,其收益归业主所有,按以下第 种方式使用: (一)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由专 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 乙方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 外费用。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十七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 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书面装饰装修服务 协议应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履行协议担保等事项进行约定。乙方装修期间 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得收取费用。乙方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 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禁止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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