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资料库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GF—2002—0605.docx

第1页 / 共7页
第2页 / 共7页
第3页 / 共7页
第4页 / 共7页
第5页 / 共7页
第6页 / 共7页
第7页 / 共7页
资料共7页,全文预览结束
( 示范文本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GF—2002—0605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示范文本 )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
二○○二年四月 2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 市(县) 区(镇)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工程名称: 邮政编码: 工程质量状况: 租赁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生效后 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 元,共计 元; 2. 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 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 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 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 3
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 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 第七条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 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 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4
处理: 第八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 出租人将工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 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 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 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 2. 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 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 逾期 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 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 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1. 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 未按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 元; 3.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 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 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责任 1. 未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 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5
4. 逾期不归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外,偿付违约金 元。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 6
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 天与对方协商。 2. 3.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承租人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出租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承租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7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