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出境旅游合同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12301
网络投诉: 云南旅游政务网(http://www.ynta.gov.cn)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17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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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
团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在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或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分社和服务网点)。经备案的
旅行社分支机构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
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经组团社委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代理旅行社(简称代理社)与旅游者
签订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
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
6、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
完整内容。
7、经双方协商一致,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旅游者为甲方,组团社为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1、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参加另行
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的领队、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
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乙方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乙方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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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乙方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各项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
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4)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
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5)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
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6)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
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
中夹带。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
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9)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完成旅游行程。
3、乙方的权利
(1)根据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2)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甲方
配合。
(5)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甲方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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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引导甲方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甲方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安排。
(2)向合法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
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根据甲方的要求可安排自由活动、自由购物时间,但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带
甲方进入指定的购物场所。
(5)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合同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
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等事项。
(6)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委派的领队应
符合 2016 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7)妥善保管甲方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8)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
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向甲方提供发票。
(11)依法对甲方个人信息保密。
(12)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
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
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条 报名与成团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
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健康信息)。
2、本次旅游活动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 30 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3、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十一条处理。
第四条 旅游业务委托
1、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境外接待社的,受委托境外接待社必须在国家旅游局推
荐的接待社范围内,且须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
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乙方赔偿后,可以向受委托旅行社追偿;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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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团或并团。
第五条 质量标准
1、乙方组织旅游活动,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乙方为甲方委派的领队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
第六条 旅游费用
1、旅游费用包括:(1)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
费用;(2)旅游观光汽车费用;(3)住宿费;(4)餐费;(5)景区第一道门票费;(6)
旅游项目费用;(7)旅行社服务费;(8)领队服务费。
2、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
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
人费用。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旅游费用。
2、支付旅游费用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发票。
第八条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
标准要求。
2、乙方应当提示甲方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甲方在旅游期间因自身
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条款处
理。
第九条 合同变更
1、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领队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
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
退还旅游费用;乙方能够证明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的,乙
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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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以决
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换领队的,需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甲方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上(含 30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
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2、甲方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以及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扣除必要的
费用以及签证/签注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1)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按下列标准扣除:
行程开始前 29 日(含 29 日,下同)至 15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
行程开始前 14 日至 7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0%。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70%+(旅游费用-旅游费用×70%)÷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
的费用,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4)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为甲方办结退款手续。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乙方原因在出发前 30 日以内(含第 30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退还
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30 日(含 29 日,下同)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的违约金。
(2)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3)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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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
(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5、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
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
向甲方作出说明,甲方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
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
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
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
由甲乙双方分担。
(4)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
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
6、旅游行程中由于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甲方
指定的合理地点,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在
旅游期间甲方擅自脱团的,乙方与其合同关系自动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退。
(3)由于甲方的过错,使乙方、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
损害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
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方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
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
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7)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
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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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
的,相关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甲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
等严重后果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赔偿金。
(3)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乙方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甲方
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甲方订立旅游合同的,甲方请求
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甲方转团、拼团、转委托的,或是乙方将不同游
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的,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
额 25%的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
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6)在同一旅游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务,因甲方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
用的,乙方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7)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
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 20%的违约金。
(8)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
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9)因乙方选择的接待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餐馆、旅游汽车、娱乐活动经
营单位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游项目与合同不符,乙方应退还甲方合
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10)乙方委派的领队未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或地方标准提供服务,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的违约金;委派的领队达不到约定等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旅
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换领队不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的违约金,若更换领队后降低星级标准的,按前款处理。
(11)乙方及其委派的领队、导游违反合同约定,乙方应按下述标准承担责任:
①擅自增加旅游消费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约
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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