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13-063
合同编号:
天津市电子产品买卖合同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
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就电子产品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信息:
出卖人
二、标的
地址
营业执照号
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电话
邮箱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箱
法定代表人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配置
数量
单位
单价
主
项
附
件
附件名称
数量
附件名称
数量
金额合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大小写数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付款方式
币种:人民币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价款的 %,计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价款的 %,计
元。
元。
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价款,计
元。
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方式;
□贷款;
□分期付款
四、交货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1—
交货方式
□ 买受人自提
□ 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在交货时向买受人提供正规的质
五、违约责任
保单据和有效凭证:运费由
承担。交货地址:
1.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
退货,并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
全部返还,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3.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每日支付欠款总额
℅的违约金;货物未交付的,出
卖人有权拒绝交货。
4.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特别约定:
七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不选定的划
除):
□ 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面相关合同条
款。
合同条款
一、质量及验收
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
和性能要求。交付货物时,由出卖人现场完成对货物的安装调试(出卖人不提供非授权软
件的安装服务),由买受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
同规定不符,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由买受人验收合格并运走后,出卖人不承担货物
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
二、付款方式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选择除现金以外的其他金融方式付款的,
收款凭证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票据为准。
1.买受人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有以下情况之一
的,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
—2—
放贷款为准),且未及时采用现金一次性付款。
(2)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2.分期付款方式:
(1) 信用卡支付:按照买受人持有的信用卡所属金融机构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办
理(具体内容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可作为本合同附件),如出卖人不是该金融机
构服务对象,买受人应当采用其他付款方式。
(2)以下情况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用于支付的信用卡已经超出信用额度,不能按期完成当期支付,且买受人未能及
时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余款。
用于支付的信用卡在付款期间内失效或被金融机构禁用,且买受人未能及时采用
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余款。
三、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出卖人保证所销售的货物均有生产厂家所授权的正规服务机构提供质保、“三包”
及售后服务。
2.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修理、退货、换货,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出卖人出具的该货物购货凭证;
(2)符合质保或国家“三包”规定;
在质保或国家“三包”规定外,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对货物进行修理的,应当另行
支付费用。
3.出卖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换货的,在原包装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
下,不得拒绝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提出的退货或换货要求。
4.出卖人未承诺无条件退货、换货,或买受人因自身原因要求出卖人退货或换货的,
是否给予退货或者换货,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解决。
四、不予保修的情况:
(1)无购物凭证、涂改凭证(手机产品除外)或凭证与产品不符,且不能提出必
要凭证和有说服力证明的;
(2)整机、部件已经超过保修期的;
(3)非生产厂家或出卖人授权的服务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安装、修理、更改或
拆卸造成的机械故障或损坏;
(4)因使用非生产厂家指定配件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5)因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等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6)买受人自行购买、制作、下载、使用的非授权软件所引起的版权问题或计算
机故障。
出卖人在维修前,有义务明示买受人备份产品中的数据,否则,对数据丢失给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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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中需变更等内容,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
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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