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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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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9-004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 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农机具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 □买受人取货) 1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第四条 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 日 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后 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 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 金不得超过总价款 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 (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 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 卖人迟 延交货 的,每日 应向买 受人支 付迟延 部分价 款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 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 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 受人迟 延提货 的,每日 应向出 卖人支 付迟延 部分价 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 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 2
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向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 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 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章): 住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出卖人(章): 住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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