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9-004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
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农机具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 □买受人取货)
1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第四条 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
日
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后
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
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
金不得超过总价款 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
(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
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 卖人迟 延交货 的,每日 应向买 受人支 付迟延 部分价
款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
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
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 受人迟 延提货 的,每日 应向出 卖人支 付迟延 部分价
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
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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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向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
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
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章):
住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出卖人(章):
住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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