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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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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说明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监理依据
通知和联系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服务酬金
合同变更与终止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
其他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服务酬金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
其他
第三部分附件
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利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说 明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 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 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 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 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 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8 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 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 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 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 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 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2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 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工程等别(级): 4. 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 工期: 二、监理范围 1. 监理项目名称: 2. 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 监理项目投资: 4. 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 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 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 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3
1. 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监理大纲; 7.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 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 签 名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日 5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 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 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 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 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 6
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 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7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 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 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 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 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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