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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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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市 ( 县 ) 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 ; ; ; ; 。 ; ; ; ; ;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 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 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 为上界限,以 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间 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3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 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4
(二)现状土地条件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 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 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定 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第 期人民币(大写) 第 期人民币(大写) (小写 (小写 (小写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 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 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 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本合同项 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5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 6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绿地率不高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不低于 不低于 不低于 ; ; 平方米; ; ; ; ;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 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 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 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 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 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 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 本 合 同 项 下 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 下第 种方式履行: 1. 移交给政府; 2. 由政府回购; 3. 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5.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 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 ; 7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 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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