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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91211:广州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SF-2019-05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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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SF-2019-0501 广州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用水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三)客户编号: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房。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 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户内/□户外。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 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 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 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 水人 保 证供 水 水质 、 水压 符 合国 家 或者 地 方标 准 。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 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 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用水人应交的污水处理费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 水费结算采取□银行代划/□自行缴交方式。 1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 60 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 期 90 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以暂停供水。采用限制用水措施或暂停供水的,供水 人应当提前 7 日通知用水人。因限制用水措施或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 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 24 小时内予 以恢复供水。 (三) 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 装新水表,并可以按照用水人前 6 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水量;用水人有特殊原因 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 6 个 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 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如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检定费和水表及附 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 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 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 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 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 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 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一)供水人设计安装的市政给水总表处为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 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维护管理。 (三)由于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善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或 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设施维护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供水人和用水人 对水压、水质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除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因灭火使用消火栓后, 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 2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 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 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 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 24 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 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设施维修收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 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 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供水人应 48 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 换。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 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 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 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 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损失外,还应当 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前 6 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 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 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 24 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 用水量(按前 6 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 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 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向 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 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 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 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行为,以及擅 自在公共供水设施、市政设施及公共供水管网上取水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 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 送电子邮件至用水人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同时采 用公共媒体、区域公告、供水人门户网站和企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 合 同 文 本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 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 合同 一 式两 份 , 双 方各 执 一份 , 具同 等 法律 效 力。 第十条 其 他 约 定 供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水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地址: 年 月 日 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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