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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SDF-2018-0002《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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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三章 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
第四章 合同违约、补偿和不可抗力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定义和解释
年度双边交易分月(月度双边交易)电量表
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
年度双边交易价格表
月度双边交易价格确认单
SDF—2018—0002 合同编号: 山 东 省 售 电 公 司 与 电 力 用 户 购 售 电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甲方: 乙方: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之间 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与电力 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度(月度)购售电交易。 三、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有关章 节或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 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能 源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协调。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三章 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 第四章 合同违约、补偿和不可抗力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附件 1 定义和解释 附件 2 年度双边交易分月(月度双边交易)电量表 附件 3 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 附件 4 年度双边交易价格表 附件 5 月度交易价格确认单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 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省、市、县(区)),在 住所: 证号: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姓名: , 身份 联系方式: 。 甲方为符合山东省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具备开展电力 直接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 万元,可从事年售 电量最大为 亿千瓦时。 2、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乙方): 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市、县(区)),在 ,系一家具有法人 (省、 ,住所: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乙方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为符合山东省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且 已与 ② ③ 供电公司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用电户号包括:① ……。 第一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包括: 1.1.1 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1.1.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1.2 甲方的义务包括: 1.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乙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 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1.2.2 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 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1.2.3 协助乙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1.2.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2.5 向乙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1.2.6 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 报备的合约关系、成交量等非涉密信息。 1.3 乙方的权利包括: 1.3.1 根据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 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1.3.2 与甲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1.3.3 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1.4 乙方的义务包括: 1.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 用电系统。 1.4.2 事先向甲方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 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年度双边交易分月(月度双 边交易)电量表》、《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见附件 2、附件 3)。 1.4.3 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甲 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1.4.4 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1.4.5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1.4.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5 双方的权力包括: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 权。 1.6 双方的义务包括: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 括财务、技术、价格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 况除外。 第二章 交易电量、电价 2.1 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交易电量: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乙方预估交易周期 内总交易电量为 万千瓦时。其中,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 万千瓦时,月度交易合
同电量 万千瓦时。 2.2.1 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甲乙双方约定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以《年度双边 交易分月(月度双边交易)电量表》(附件 2)为准,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2.2 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包括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和月度集中竞 价交易电量。甲乙双方约定月度交易电量以乙方每月在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月度交易前 个工作日提交给甲方的《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附件 3)为准。 2.2.3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每月(是/否)可调减年度双边交易分月电量计划。 2.3 交易电价:在交易周期内,甲乙双方参照《年度双边交易价格表》(附件 4)、 《月度双边交易价格确认单》(附件 5),对不同交易方式分别约定不同的交易价格。 2.3.1 年度双边交易电价:甲乙双方同意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 万千瓦时,约 定交易电价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年度双边交易价格固定为 元/兆瓦时(含税)。 (2)年度双边交易基准价格为 元/兆瓦时(含税),每(季度/ 月)参照煤 比例浮动(计算公 炭价格变动情况(比如参考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按 式: )。 (3)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2.3.2 月度交易电价: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和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可分别约定交易 电价。 甲乙双方约定月度双边电量交易电价按以下第 ( (1)按年度双边交易固定价格执行。 (2)以年度双边交易固定价格为基础,参照煤炭价格变动情况(比如参考环渤海 ) 种方式处理: 动力煤价格指数)按照 比例浮动(计算公式: )。 (3)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 甲乙双方约定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出清价格执行,双方另 有约定如下:
【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不得以全省最低价、成交最低价、所有合同最低价等方 式确定。一旦出现类似不能准确表达交易价格的行为,双方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无效, 由此导致的纠纷及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2.3.3 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与本合同价格之间所 产生的价差收益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全部由甲方所有; (2)采取比例分成,交易价差收益 %归甲方所有, (3)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归乙方所有。 2.4 偏差考核:甲方对乙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计划电量进行偏差统计, 乙方月度偏差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乙方偏差在-X%—+Y%之间免于考核,超出免考核范围的偏差电量按交易规 则确定的价格计算考核资金/或者双方约定的( )价格,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乙方偏差全部由甲方承担; (3)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2.5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或者省有关政府部门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的政策 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 3.1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乙方与电网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3.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 理办法,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3.3 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3.4 在结算周期内,乙方的电度电价(费)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 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费等仍由电网 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山东省的政策执行。 3.5 乙方按《供用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 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第四章 合同违约、补偿和不可抗力
4.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 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4.2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交易电价,双方必须严加保密,不得以任 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甲乙双方承担保密义务,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向外泄露交易电价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双方约定因交易电价泄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以下方式处理: 4.3 违约的处理原则 4.3.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3.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因一方原因 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4.4 不可抗力 4.4.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 量接近合同电量。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 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4.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对方带来的 损失。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 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4.4.3 若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 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 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该方为减少不可 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 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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