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文件
穗工商联〔2014〕71 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4 部门关于推行
《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工商、经贸、公安、国税部门,广州市汽车服
务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二手车
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努力营造
二手车交易的良好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
总局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第 2 号),以及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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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工商市字〔2009〕110 号)和《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
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55 号)的
有关精神,市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局和国税局联合制定了
《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从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全市范围内各类二手车交
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二手车交易双方在二手车交易
时推广使用《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
称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级工商、经贸、公安、税务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责
出发,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宣传、推广、监督和检查工
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监
督和检查工作。对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要加强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秩序。
经贸部门要将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二手车交易
市场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二手车市场升级改造示范
工程的主要内容。
公安部门要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合同示范文本
的使用推出相关的便民措施。
税务部门应将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确定二手车交易应纳
税额的依据之一。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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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规
范经营、交易行为,须按要求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
性,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审验买卖双方提供的
资料或凭证。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规范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
据,合同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
一致。其中,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内容、价款和开具人必须与
已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五、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广州市汽车信息服务平台”
(http://gz.gzasa.org)下载使用。
六、各有关部门要以实行合同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协
作配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并且要加大执
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
附件: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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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4—0111
编号:
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广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广 州 市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联合制定
二 O 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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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乙方(卖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手机):
住址:
甲方(买方):
证件名称及证号:
电话(手机):
住址:
丙方(第三方):
电话:
住址:
(注:第三方是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纪公司或拍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的买
卖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车辆基本信息(由乙方填写)
车主姓名
车辆识别代码
注册日期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辆类型
年 月
日
表征里程
万公里
车身颜色
□进口 □合资 □国产
交强险
□有(至 年 月) □无
车船税证明
□有(至 年 月)
□无
年检情况
□有(至 年 月) □无
年票
□有(至 年 月)
□无
□行驶证
□登记证书
凭证、证明
□商业保险 □号牌齐全
车辆使用性质
□非营运 □营运 □其他
□购置税证明
□是 □否(事故车:严重撞
是否事故车
损伤位置及状况
击、泡水、火烧、发动机改动)
车辆状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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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价款、定金及支付方式
一、车辆成交价款(未含税费)为
元。成交价款已考虑车辆
折旧及损耗。
二、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成交价款的
%(不超过成交价 20%)即
元
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在合同开始履行后抵作购车款。
三、丙方应按照成交价开具发票。
四、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其余价款:
1、一次性付款: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与乙方、丙方
共同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后,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价款,
即
元。
2、分期付款:甲方在交付车辆时,支付 %的价款,即
元;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出具转移登记受理回执时,支付
%的价款,即
元;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新机动车行驶证时,支付余款,即
元。
第三条 车辆转移登记、保管及交付
一、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丙方应当予以协助并在 日内
提交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证件和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应在
日内办理完毕
车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手续费(包含税费)由 方承担。
二、合同签订后,在车辆转移登记完成及正式交付前,选择以下第__种方式保管车
辆:
1、甲方使用和保管;
2、乙方使用和保管;
3、丙方代为保管。
三、车辆正式交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交付的地点为:
。
车辆交付时应当由三方共同签署《车辆交付证明》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车辆交
付证明》应注明车辆实际交付时间,该实际交付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第四条 车辆的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转移登记完成及正式交付前,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意外风险和
责任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三、丙方负责保管的,由丙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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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
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
不存在隐瞒或虚构,并按约定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件。
三、甲方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并支付购
车款及提交车辆转移登记的相关资料。
四、甲方应确认车辆在转入地能办理转入手续,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手续。
五、乙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规费不齐、交通违法行
为;甲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规费不齐、交通违法行为,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并应当为甲乙双方保守
商业秘密。
七、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或未按合同的约定将车辆及其相关凭证交
付甲方,或者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
乙方返还所收款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其中的定金部分应当双倍返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并要求甲方返
还车辆。
三、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并要求甲方返还车辆。
四、甲方逾期支付购车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五、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按车辆成交价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
车辆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如无请注明“无”)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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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