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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SDF-2015-0001《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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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2015-0001 合同编号: 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 范 文 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定 - 1 -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 2 -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规 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 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 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 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 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 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 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 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3 -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 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 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 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 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 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 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 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法将房屋(不动 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 机构。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 人的销售方式。 11.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 为。 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 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4 -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 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 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本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 件 类 型 :【 居 民 身 份 证 】【 护 照 】【 营 业 执 照 】【 】, 证 号 : - 5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性别: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年 月 日,性别: 联系电话: 】,证号: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地块的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 】方式取得坐落于 】为 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面积为 为 ,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年 月 日,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 . 出 卖 人 经 批 准 , 在 上 述 地 块 上 建 设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核 准 名 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号 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建筑总层数为 。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元 层 - 6 -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 一。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平方米,其中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抵押人: ,抵押登记机构: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人: ,抵押登记机构: ,债务履行期限: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注销】。 抵押类型: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日期: 抵押类型: ,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日期: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 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 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 偿金。 ; 。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 - 7 -
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 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 . 按 照 套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 ( 币 种 ) 元 ( 大 写 元整)。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款。 (币种) 】时【抵作】【 元(大写 】商品房价 种方式付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元整),应当于 (币种) 元(大写: 房价款 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 元(大写 月 日 前 支 付 首 期 房 价 款 %。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 元(大写 元整)【 ( 币 种 ) 】。买受人应当于 元整), 年 元 ( 大 写 元整)向 (贷 4.其他方式: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 品房的 预售资 金监 管机构 为 ,预 售资金 监管账 户名 称 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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