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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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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1-0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总包方 方) 分包方 方) (以下简称甲 (以下简称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 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双 方根据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 严肃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编号 1.4 工程内容: 1.5 分包范围: 1.6 承包方式: 1.7 工程期限:本工程自 施工许可证号 工,至 商,按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竣工,甲方按 年 月 资质等级 月 年 日开 日止全部完工。经双方协 付给乙 2
方工期奖。 发生下列情况,经甲方确认,乙方办理工期签证,顺延合同工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甲方变更计划和设计而影响施工者; 3、甲方未按期拨付工程款影响施工者; 4、临时停水停电一天以上者; 5、其它非乙方责任影响施工者; 1.8 工程质量等级: 1.9 合同价款: 本合同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1.10 乙方按入施工人数: 1.11 分包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附后) 分包工程人工单价表(附表二)(附后) 人。 1.12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第二条 工程质量 2.1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对乙方进行技术交 底和组织验收,承担因技术交底要求不正确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 2.2 乙方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施工 图纸、设计变更,甲方交底说明为依据,精心组织施工,全部工程质 量达到合格要求。质量约定为优良的,要达到优良标准,甲方承担相 应费用。 3
2.3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必 须经验收、记录后,方可继续下一工序施工。对重大、复杂隐蔽工程, 由乙方通知甲方共同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2.4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 暖工程在第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 负责无偿修理。 第三条 物质供应及管理 3.1 分包工程所需物质按下列第 (1)甲方负责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其综材料由 项方式办理: 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甲供物资详附表三) (2)乙方负责分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保 管工作。所购置材料、设备应持有产品合格证。 (3)包工不包料工程,甲方负责分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 的采购、供应工作。乙方设专人向甲方办理限额领料手续。 3.2 由甲方负责供应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严格按照 施工质量要求和工艺要求认真施工。乙方在施工中,因用料浪费、质 量返工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用料部分,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3.3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时间为: 3.4 甲方或乙方对自己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能按期、保 质、保量供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施工机具供应及管理 4
4.1 分包工程所需施工机具按下列第 项方式供 应: (1)甲方负责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需垂直、水平运输机械及其 它施工机具,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在竣工结算中一 并扣除。(具体使用机具的名称、数量、金额按附表四列出) (2)乙方负责分包工程所需的垂直、水平运输机械及其它施工 机具的供应、操作、保管工作。 (3)包工不包料工程,由甲方负责全部施工机具的供应、操作 保管工作,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乙方自带机械,按有关规定办理) 手持工具由乙方自理。 4.2 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施工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发生 损坏丢失,负责赔偿。对乙方操作使用甲方提供的机具时,需持上岗 证的要有明确规定。 4.3 甲方或乙方对自己负责提供的施工机具如不能保证施工需 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5.1 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甲方按合同造价 方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至 始抵扣工程款。 5.2 工程开工后,工程款拨付办法为: %预付乙 时,预付备料款开 工程款拨付幅度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9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 5
验收后办理结算,待保修期满后,付清尾款。 5.3 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分包工程项目,第一个月甲方预支乙 方生活费,按合同人数,每人 元计算。次月结算时扣回。 在工程施工中,按当月完成的验收合格工程量预结(幅度不超过已完 成的 80%),工程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予以结算。 第六条 竣工验收及试车 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于竣工前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提前通知乙方,另订验收日期, 甲方承认其竣工日期。 6.2 竣工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而需返工部分,属于分包方施工过 失的由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修好重新报验;属于其它方原因的, 由责任方负责。 6.3 甲乙双方施工时,应做好保护其它单位已经完成和办好交 接的工程工作,如有损坏,由责任方承担修理费用。 6.4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 题,由甲方承担。 6.5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乙方组 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通知甲方,甲方提供必要条件,乙方准 备试车记录。试车通过甲方签字并承担试车费用;具备联动无负荷试 车条件,由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48 小时前,通知乙方试车的内 容、时间、地点,乙方做好准备,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6.6 试车不合格部分,属于安装原因的,由乙方负责;属于设 6
备构造原因的,由采购方负责;属于设计及其它原因的,由甲方会同 有关方面解决,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责任方承相。 第七条 供应服务及费用支出 7.1 甲方负责提供分包工程所需施工临时设施,供乙方使用, 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在竣工结算中扣除。 (临时设施使用内容,期限、金额按附表五填列) 7.2 甲方负责提供分包工程所需水、电等,乙方安装计量装置, 抄量收费,在竣工结算中扣除。 7.3 列入分包合同的工程,均由乙方自力完成,如需甲方配合, 提供辅助工人,经双方协商,乙方承担相应人员工资及费用,在竣工 结算中扣除。 7.4 包工不包料工程,乙方工人进场后,由甲方负责提供人员 住宿条件及主要炊事用具。小型零星用具等均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 现场管理 8.1 甲乙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 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双方应密 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要建立联系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施工步调。 8.2 甲乙双方应对施工人行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 产的教育,设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8.3 乙方施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标志, 禁止非施工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区。 第九条 安全生产 7
9.1 甲方负责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 全生产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 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9.2 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绝缘 手套、胶鞋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9.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 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4 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 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与仲裁 10.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而影响乙方施 工,甲方承担责任,支付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 10.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包工包料工程) 偿付甲方按分包工程造价 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 包 料 的 工 程 , 每 逾 期 一 天 , 偿 付 甲 方 按 分 包 工 程 人 工 费 的逾期违约金。 10.3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乙方负责无偿进 行返工修理,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料损失及工期拖延责任。双方对质 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按本条第 6 款执行。 10.4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应付款项,从拖欠之日起,按 偿付乙方违约金。 10.5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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