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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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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 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 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 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 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 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 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 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 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 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 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 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 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 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 效果和效率。 (三) 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 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 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 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 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 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 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 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 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 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 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 制。 (七) 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 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 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 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 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十一) 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 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 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十二) 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 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十三) 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 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十四)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 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 (一) 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的业务发展决 策。 (二)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 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三) 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 行的信息科技职责。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 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 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 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 统退出等职责。 (四)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 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 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 (六)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 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 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 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 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 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二) 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 职业操守。
(三) 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 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 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 (四) 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 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 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 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 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 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 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 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 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改意见的落实,监控信息安全威胁和不合 规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 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 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 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
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及 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 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 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 (一) 信息分级与保护。 (二)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 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四) 访问控制。 (五) 物理安全。
(六) 人员安全。 (七) 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 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 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 (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 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一) 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 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 (二) 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 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 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 1. 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 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 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 审批和授权。 5. 验证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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