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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湖北武汉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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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湖北武汉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性垄断 答:行政性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 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主要包括行业垄断、地 区垄断和其他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 2.BOT 投资方式 答:BOT 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由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所在国政府提供特许权协 议,由民营企业承担项目的开发和经营,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交给政府管理的一种投 资方式。 3.破产债权 答: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 受偿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债权和放 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4.公司资本三原则 答: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即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需由股东全部认足, 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 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 本不变原则,即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减,必须严格地按 法定程序进行。 5.商业银行的接管 答: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 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 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6.价格听证制度 答:价格听证制度是指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会, 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的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责任法的规则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 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须符合下列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不合理的危险), 这种缺陷在生产环节就已经存在。(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受害人可以是产 品的购买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因瑕疵产品受到损失的人。(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4)没有免责的事由。严格责任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 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格的责任促使生产者保 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之间存在区别。无过失责任是只当损害发生之后,即不考虑加 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 损失。在严格责任下,加害人并非对其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负责。法律多承认加害人得提 出特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如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承担赔偿责任:为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上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简述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称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是实行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 它是由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及各地区财政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的,是国家 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事业的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支出制度。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 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 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 转移支付的特征包括:(1)转移支付的实质是上级政府将其财政收入按法定标准转移 给下级政府作为其财政收入来源。转移支付资金在下级政府预算中列为财政收入,在上级 划出资金的政府预算中应列为财政支出。(2)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 财政转移支付与以下因素成正比例关系,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程度;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 水平的不平衡程度;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程度。 3.简述税法的特征。 答: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按照我国立法体制,税收立法权 限分为三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国家 税收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 税收法规。税法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法律、条文、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等。
税收关系不仅仅是由税法一个法律部门进行单独调整的,而是由多个法律部门,如宪法、 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的。 (2)税法法规结构的规范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一税 一法。二是税法要素的固定性。虽然各个税种法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就课税要素而言, 是每部税法都必须规定的。 (3)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税法与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和国家财政收入和居 民个人利益都有密切联系,不能朝令夕改。但又应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做出灵 活的规定。税法为体现公平,本身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做出灵活规定。 (4)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税法是一个操作性非常强的适用法律部门, 必须在操作程序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以保证税法实施的可能性,方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和纳 税主体依法纳税。 4.简述公司董事的义务。 答:公司董事的义务是基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的。董事的义务与董事的地 位直接相关,各国的公司法关于董事的地位的理论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董事 与公司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着重强调董事和公司的冲突利益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董 事与公司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任关系,董事处于受任人地位,着重强调竞业禁止义务。 但两种法律体系有以下共同之处: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禁止董事利用职务 优势而得到他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或不能从公司得到的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遵守以下义务:(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 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2)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4)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 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论述题 1.试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答:经济法体系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基本部门法,它所包含的所有各个部分、方 面、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以及这些法律规范在整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 系。
对经济法体系把握的前提是对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与调整对象的性质、种类和范围的把 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 其经济调节意图的法律保障。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现代国家调整经济分别采 取市场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和对社会经济引导、促进和调控等三种基本方式。 因此,经济法体系也相应的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 个基本方面构成。其中,市场障碍排除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障碍排除法的目的在于排除市场运行障碍,维护和促进充分 公平的竞争,以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国家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最后调节 市场经济的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经营行为,调整在国家投资经营过程 中有关各方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国家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 观调控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 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在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协作,从不同侧面共同执行国 家经济调节使命。国家在采用强制干预、参与和促进三种经济调节方式时,国家对于社会 经济所处的方位不同,强制干预时,国家居于社会经济之上,参与则国家跻身其中,引导 促进则处于其外。三种调节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分工和作用点不同。 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 于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投 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经营领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 济结构和运行。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对经济的一种主动调节方式。国家宏观调控法则表现 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服务。三方面法律互相配合、综合运 用,有时在立法内容上有所交叉。一部市场障碍排除法中可能会涉及到国家投资经营法的 内容或者宏观调控法的内容。 从其他的角度划分,经济法体系还有不同的构成,根据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主要方面, 经济法体系中包括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由于国家经济调节和管理可分为国 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管理与国民经济各行业部门管理,因此经济法体系中包含职能经济法与 行业部门经济法。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和管理的各环节,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决策法、经济 组织法、经济运行和经济活动法、纠纷和违法行为调处法。此外,在经济法体系中还可分 为宏观经济调节法与微观经济管理法;国有经济调节法与非国有经济调节法;国内经济法 与涉外经济法等。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答: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 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 准则。我国现阶段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1)发展经济、稳定币值的目标。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 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因而也就成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 任务就是要既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货膨胀,又要结构优化,发展经济。一方面,通过调
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来调节社会总需求使之与供给相适应,实现总量控制。另一方 面,通过运用利率杠杆和控制信贷资金投向,调节产业结构以及整个经济结构,实现结构 合理和优化。金融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是灵敏而有效的,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 的宏观调控体系能够有效的实现这一任务。 (2)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信用的基本特征是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 无论是存款信用还是贷款信用或是投资信用,均必须符合这条信用的基本要求。保护存款 人、借款人和投资人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根本。 (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制度不完 善,金融体系预防风险的能力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利于维护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我 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企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2003 年,我国设立银监 会,构建起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的分业监管模式。当然,近年来随着金融创 新的不断发展,各国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有所放宽,银行可以适度经营 部分证券、信托等业务。出现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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