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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行政法A卷考研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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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行政法 A 卷考研真题及 答案 一、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 体和行政相对力·。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 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 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参考答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专对行政主体主张的权利,包括实 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两类: 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主要有: (1)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2)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 (3)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4)受益权。 (5)受到行政主体公平对待的权利。 (6)对因行政主体违反行政行为而受损害的,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 (1)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处理决定时的申辩权。 (2)对行政主体有关行政活动的了解权。 (3)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者诉讼的权利。
3.简析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原则。 [参考答案]依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要遵守以 下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 序。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 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合理裁量、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 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 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 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加强监督检查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二,行 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同样,行政确认应当遵循的原则有:行政确认法定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便民原则和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原则,其含义和行政许可的相应原则类似。 4.简析行政诉讼中的诉的概念与特征。 [参考答案]行政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
权益的请求。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行政纠纷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便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过审判方式予以保护。 行政诉讼中的诉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诉的主体只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可以请求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 法中所规定的。 (3)提起诉的前提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了行政争议。 (4)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责处理行政纠纷案件。 二、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60 分) 1.试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参考答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 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的原则和效率原则。 (1)程序公正原则。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为,公 正的程序是正确认定实施,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判断的根本保证。因此, 程序公正的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要求,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程序公正原 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必须排除 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平的因素。 (2)相对方参与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 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相对方参与的原则,必然包括行政程序公开的,内容,因为 不公开便谈不上参与。行政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权的 公正行使,所以,相对方参与原则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是这一终极目的得以实施的保障条 件之一。 (3)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因为, 行政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因而无沦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有关行政 行为的规定,都必须在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和确保行政公正合理的同时,尽可能有利于行 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一些: 首先,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 (1)回避制度。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是各国普遍采取的——项法律原则。在行政程
序法中,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 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2)合议制度。行政的层级性,决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更有利于行政事务的有效推行。 但是,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特别是有关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事务,或者公共性 极强的问题,应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者委员会,以合议的形式作出行政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行为实际上的公正性。 (3)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使行政机关能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全 面、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决定,有利于形成公民参与 行政决定,监杼行政执法的良好机制。 (4)调查制度,为确保公共利益的真正实现,并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主 体要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调查,以查明与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关的一 切事实真相。 其次,相对方参与的原则的保障制度。相对方参与的原则,一般是通过以下四方面得 以贯彻合实现的: (1)表明身份程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定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表明 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显标志或出示证件。 (2)行政相对方有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并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 (3)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 (4)行政相对方享有知道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采取救济途径的权利。 第三,行政效率原则的保证制度。 (1)时效限制的规定。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必然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但时间应有一定 的限制,并且与行政活动的特点和效率性相一致。 (2)行为方式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行为方式的环节顺序在时间上也需要有先 后安排,如先调查、取证,最后作出裁决。 (3)简易程序的适用。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对于比较简单的事项,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 度出发,可适用简易程序,如当场扣押、治安管理中的 50 元以下的罚款等。 2.试论我国行政处罚的设置权。 [参考答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设置权是这样分配的: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 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 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 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 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的规 定,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面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 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参考答案]行政诉讼证据是被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以及其他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审判 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以法定程序收集的、经法庭审查属实能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1 条,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 (1)书证。指用文字或图画、符号等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且来证明案件情 况的材料,其基本特征是用记载或反应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 (2)物证。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视听资料。指利用以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存 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依法所作出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案件 事实情况的叙述。 (6)鉴定结论。指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的材料,对案件中
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以及 其他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场所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 析、检验、测量、勘验后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 有关行为作出的书面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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