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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湖北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考研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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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湖北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考研真题 一、以下表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1、2 小题 10 分,第 3 小题 15 分,共 35 分) 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2.行政诉讼原告、被告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要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3.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包括行政机关。 二、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 1.试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 2.从执行的含义分析人民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执行的关系。 三、案例分析(25 分) 1998 年 10 月 28 日《法制日报》第三版载文《强制火化引起的尴尬》,报道 1998 年 10 月 10 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公民诉滕州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案。试就报道所反映的情 况分析该案中有关行政诉讼法的问题,并从原告的角度对本案被告代理人提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的理由作出评析。 以下是《法制日报》该文所报道的案件主要情况,有引号者为《法制日报》原文,题 中省略了有关人员全名。 1997 年 9 月 5 日,一名三岁零两个月的幼儿张某在滕州市机关幼儿园午睡时,不明原 因死亡。其后,张某的监护人提出“查明孩子的死因,辨明刑事、民事责任”的要求。 为此,9 月 19 日“当时的滕州市市委书记指示,此案交检察机关调查”。9 月 22 口, “由山东省公安厅主险法剧币董某签字,山东省公安厅出具了(97)公刑技法字第 73 号刑事 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结论称:张某因患呼吸道感染、诱发急性浆液性出血性肺炎致呼 吸衰竭死亡。”1998 年 3 月 2 日滕州市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张某死亡协调会议,市人大、 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 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张某死亡情况的调查汇报,提出了五条处理意见, 并形成会议纪要。此后,《纪要》精神成了处理张某死亡事件的唯一遵照。事隔 l 天,滕州 市检察院不顾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案件管辖的约束,经检察委员 会研究,写出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关于张某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尔后,《报告》内容成 了处理张某死亡事件无时不用的法定依据和结论。” 死者监护人对“急性肺炎能使人在 1 小时内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下死亡“表示怀疑,
遂委托“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对孩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1998 年 3 月 24 日,由鉴定人陈某、吴某、范某,复核人龚某签字的鉴定结论是死者张某由于异物吸入, 阻塞左、右肺内各级支气管,引起窒息,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1998 年 3 月 31 日,滕州市公安局以“死因查明”为“事实依据”决定将死者尸体强 制火化,并在未告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于当天强制执行。为此,张某监护人对滕州市公安 局强制火化死者尸体—事提起行政诉讼。 1998 年 10 月 10 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代理人提出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的理由是:第一,有市检察院对本案幼儿园责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调查报告》; 第二,有省公安厅法医鉴定报告;第三,有山东省革命委员会 1975 年第 47 号文件做依据; 第四,己通知张某的亲属限期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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