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船 级 社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
2006
中 国 船 级 社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
2006
2006 年 3 月 1 日生效
北 京
目 录
第 1 章 通 则……………………………………………………………………………… 1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
第 2 节 申诉和解释……………………………………………………………………… 3
第 3 节 授权法定检验和证书…………………………………………………………… 3
第 2 章 检验和发证………………………………………………………………………… 4
第 1 节 一般规定………………………………………………………………………… 4
第 2 节 检 验…………………………………………………………………………… 5
第 3 节 证 书…………………………………………………………………………… 7
第 3 章 钢质船舶船体结构………………………………………………………………… 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8
第 2 节 外板和甲板……………………………………………………………………… 9
第 3 节 船底骨架………………………………………………………………………… 10
第 4 节 舷侧骨架………………………………………………………………………… 13
第 5 节 甲板骨架和支柱………………………………………………………………… 16
第 6 节 舱 壁…………………………………………………………………………… 18
第 7 节 机舱骨架………………………………………………………………………… 19
第 8 节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20
第 4 章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体结构……………………………………………………… 21
第 1 节 一般规定………………………………………………………………………… 21
第 2 节 结构设计原则…………………………………………………………………… 21
第 3 节 总纵强度………………………………………………………………………… 23
第 4 节 外 板…………………………………………………………………………… 24
第 5 节 甲 板…………………………………………………………………………… 24
- 1 -
第 6 节 舱壁板…………………………………………………………………………… 25
第 7 节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26
第 8 节 骨 架…………………………………………………………………………… 26
第 9 节 主机基座和机舱骨架…………………………………………………………… 29
第 10 节 尾封板…………………………………………………………………………… 30
第 11 节 甲板开口和局部加强…………………………………………………………… 30
第 12 节 支 柱…………………………………………………………………………… 31
第 13 节 船体试验………………………………………………………………………… 32
第 5 章 轮 机……………………………………………………………………………… 33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3
第 2 节 发动机装置……………………………………………………………………… 34
第 3 节 汽油机…………………………………………………………………………… 34
第 4 节 液化石油气(LPG)发动机和系统…………………………………………… 35
第 5 节 泵和管系………………………………………………………………………… 37
第 6 节 轴系和螺旋桨…………………………………………………………………… 38
第 7 节 操舵装置……………………………………………………………………… 40
第 6 章 电气设备…………………………………………………………………………… 41
第 1 节 一般规定………………………………………………………………………… 41
第 2 节 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41
第 3 节 配电系统……………………………………………………………………… 44
第 4 节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46
第 5 节 配电板和配电电器……………………………………………………………… 46
第 6 节 电力拖动装置…………………………………………………………………… 47
第 7 节 照明、航行灯、信号灯…………………………………………………………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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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节 蓄电池…………………………………………………………………………… 48
第 9 节 船内通信、广播和对外扩音装置……………………………………………… 48
第 10 节 电缆……………………………………………………………………………… 49
第 11 节 船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 50
第 12 节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船舶电气设备的附加要求……………………………51
第 7 章 设 备……………………………………………………………………………… 52
第 1 节 一般规定………………………………………………………………………… 52
第 2 节 舵设备…………………………………………………………………………… 52
第 3 节 锚泊和系泊设备………………………………………………………………… 53
第 4 节 其 他…………………………………………………………………………… 54
附录Ⅰ 送审图纸资料………………………………………………………………………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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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目的
1.1.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为对内河小型船舶实施有效的建造检验,促进船
舶具备安全航行和防止内河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以下
简称本规范)。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规范适用于除本节1.1.2.2规定以外的我国内河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
的民用船舶。但所有从事营业性的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客船不应设置LPG座舱机。
1.1.2.2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闪点≤60℃的油船,除应
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社的其他相应规范或等效标准。
1.1.2.3 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不适用于:
(1) 高速船;
(2) 柴油挂桨机船;
(3) 帆船;
(4) 运动竞赛艇。
1.1.2.4 本规范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1.1.2.5 除本规范规定外,船舶还应符合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
规定。
1.1.3 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有关定义如下:
1.1.3.1 船长 L(m)——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
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
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 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满载水线系指船舶在核定适航航区内所允许达到的最大载重水线。如果船舶适航于数级
航区,满载水线系指核定的最高级别航区的最大载重水线。满载水线长度系指船舶的满载水
线面在中纵剖面上的投影长度。
1.1.3.2 船宽 B(m)——对钢质船舶系指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对纤维
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舷伸甲板或护舷材等不计入船宽。
1.1.3.3 型深 D(m)——对钢质船舶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
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应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
板下表面的延伸线与舷侧板内缘延伸线的交点;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沿船侧
自船底板外表面至干舷甲板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3.4 吃水 d(m)——对钢质船舶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
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船底板外表面量至满载
水线的垂直距离。
1.1.3.5 非敞口船——系指位于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货舱口及其它开口设有风雨密
舱盖的船舶。
- 1 -
1.1.3.6 敞口船舶——系指位于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舱口,无风雨密舱盖设备,其他
舱口符合风雨密要求的船舶。
1.1.3.7 游艇——系指用于公众娱乐、休闲或旅游观光的营业性小艇。
1.1.3.8 新船——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
阶段的船舶。
1.1.3.9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1.1.4 免除
1.1.4.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范有关章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
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内河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
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社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
全。
1.1.4.2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各章所提及的免除,均应经本社同意。
1.1.5 等效
1.1.5.1 本社可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规范要求的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
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
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范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1.6 生效与适用
1.1.6.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经中国船级社批准后公布施行。本规范生效日期标注在
规范的扉页上。
1.1.6.2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
船舶。
1.1.6.3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可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
求。
如船厂或船舶所有人要求在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本规范的要求,本社认为合理和可行时,
可予以同意,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1.1.6.4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
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本社认为合理和可
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1.1.6.5 除另有规定外,对本规范的修改通报,涉及到船舶结构者,仅适用于生效之日
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1.6.6 如本规范的要求特别指明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或现有船舶时,则应予以满足。
1.1.7 申请与费用
1.1.7.1 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本社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检验
条件。
1.1.7.2 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或服务协议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
用。
1.1.8 责任
1.1.8.1 本社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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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申诉和解释
1.2.1 申诉
1.2.1.1 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岐而又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
向验船师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处理意见仍不满意时,则可连同详细背
景材料向本社申诉,由本社作出最终裁决。
1.2.2 解释
1.2.2.1 本规范由本社负责解释。
第3节 授权法定检验和证书
1.3.1 授权法定检验
1.3.1.1 本社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授权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法定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
书和报告。
1.3.2 授权法定检验证书
1.3.2.1 本社验船师在进行了授权法定检验且检验合格后,将按照授权国政府的规定,
根据检验内容,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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