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A 卷考研真题及答
案
一、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试析经济法的独立。(30 分)
答: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它从传统法律
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有其深刻的经济、法律原因。法律部门的产生于社会的发展阶段具有
大致的对应性,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刑法为主,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商法繁荣、行政法
发达,垄断时期经济法产生。事实上,正是垄断时期的经济和法律状况为经济法的独立提
供了条件。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济法独立的经济原因
在西方传统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作用与自由竞争、自由选择、自由贸易几乎是同义
语。政府被认为不应干预经济的运行。国家或政府只能是“守夜人”,执行维持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权利以及防御外敌入侵的功能,这时的国家职能主要表现在政治和行政方面,基
本不涉及经济方面职能。但是在政府完全不干预经济的情况下,市场经济的运行出现了许
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市场的缺陷表现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引发了垄断,完全的垄断是
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威胁。社会分配不公引起
了社会问题。这要求有外力进入自由经济运行过程。政府由此便逐步承担起日益广泛的经
济和社会职能,充当起公平竞争的裁判者、社会矛盾的调节者、市场偏差的纠正者和市场
缺陷的弥补者。
在东方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通过计划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政府是万能的。但传统
的计划经济也逐步表现出其弊端。为了迅速、健康的发展经济,也必须改变政府大而全的
职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这样,政府也必须转变职能,由过去的
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这是经济法独立的社会经济条件。
(二)传统法律部门的局限性是经济法独立的法律原因
法律作为记载和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定形式,与其产生的经济原因互为因果。不同
的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模式。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曾经存在两种极端的
经济发展模式:完全的市场模式和命令经济模式。与这两种经济模式相适应产生了两种资
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一种法律形式保护资源占有者对资源的自由利用和交换,此时的法律
形式表现为以保障个体自由意志为内容的民商法体系。同时,为了确保政府对经济的最小
干预,确立了以约束或限制政府行政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严格限制政府对经济个体自由
意志的干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成为此种法律模式的重要
信条。而另外一种法律模式与由国家设定资源配置的框架,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的
命令经济模式相适应,表现为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计划法体系。
然而,经济的发展使得这两种法律模式均存在局限。在民商法体系下的法律无力解决
因市场自发配置、经济个体盲目选择和逐利性而造成的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个体盈利
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行为,由于传统行政法严格限制政府行政行为
的范围的原则相矛盾。传统的计划法忽视和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严格的限制
公民和法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急需新
的法律制度调整,于是产生了在理念和宗旨上不同于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和计划法的独立
的经济法部门。
二、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试述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25 分)
答: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
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宏观调控必须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法是对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税法是宏观调控
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中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集中表现了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和
理念。宏观调控应以宏观经济为目标,遵循依法调控和适度调控的原则进行。
税收中性理论是近代西方税收理论的一种,该理论认为:政府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经济
的不正当干扰,避免产生效率损失,而要达到这样一种境界,就要求税收保持中性。税收
调控则认为国家应通过税收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
税收中性与税收宏观调控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对经济行为
干预与不干预的矛盾上;其统一性则表现为两者可以在经济领域内相互协调。双管齐下,
以尽量达到经济效率最大化,并尽量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税收中性强调的是减少税收
制度对经济的干预,减少效率损失,而税收调控不可避免地强化了通过税制对经济的调节
干预,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行为主体产生“税收导向”,这是一对矛盾。但是,税收中
性与税收调控又存在统一的一面。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节统一性观点出发,则税收中性与
税收调节的关系是:税收中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倡导税收中性只是尽可能地减少税
收对经济的干扰作用“度”,尽量压低因征税而使纳税人或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量”,但
这并不排除通过税收调控来增加额外收益和公平财富分配;同时,税收调控通过干预经济
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虽然是对税收中性的有意识的偏离,但并不是对税收中性原
则的否定,也并不意味着税收中性原则在税制设计、改革及其评价方面失去意义。
两者关系的重心选择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运行具体情况。当市场
运行较多地符合于完全竞争性市场的主要条件时,税收应当更多地保持中性,以便让市场
本身所固有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更充分地发挥出来;当市场运行状况不具备完全竞争的
主要条件时,则必须运用非中性的税收去加以矫正,以便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税
收手段的配合下,得到正常有益的发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
领域,税收应尽量保持中性;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则需要税收进行调控。
综上所述,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的关系表现为以下几点:
1.中性税收理论的提出是以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其确切含义应该是指国家
在课税时,除了使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
因而其要旨是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
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2.中性税收政策与税收调控政策的实施是有条件。在市场机制能够充分有效发挥其作
用的前提下,税收中性化则有利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从而有利
于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率。但是,在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内,税收的非中性化则能够矫正和
弥补市场缺陷,从而增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从这一意义上讲,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调控二
者并不矛盾,二者各有存在的空间,即它可以统一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3.税收中性原则为我们较为准确地确定税收调控的区间提供了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必须以税收中性原则为其上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其下限,政府
应该在这一区间范围内不断调整税收杠杆的支点,调控不足或调控过头都会产生不利的影
响。
4.一国的税收政策,是过多地偏向于税收中性,还是偏向于税收调控,也就是说,税
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各自的份量各应有多大,则取决于一国不同时期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环境
形势。
三、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价值取向。(20 分)
答:世界各国都活跃着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他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创造了大
量的科技成果,是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经济活力的重要力量,为各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
的贡献。但中小企业在市场上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受到大企业排挤、吞并的威胁。因此,
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给予中小企业特别的保护和扶持,其价值取向在于公
平、发展和安全。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公平价值
公平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均衡,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立法的初
衷上具有平衡利益分配的价值取向,具体体现在竞争公平、地区公平、产业公平三个方面。
1.竞争公平。在经济活动中,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导致实质
上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大企业常常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中小企业的利益则逐步被大
企业所蚕食。中小企业促进法力图通过法律机制的设置,改变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竞争中
的不公平局面,通过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信息、社会服务等多种渠道的扶持,让中
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与大企业相抗衡的力量,在市场竞争面前具有实际平等的机会,
这正是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的体现。
2.地区公平。大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在小城市、县城以及县以下的广大乡
镇村地区经济结构中多以中小企业为主;同时,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存在资金、技术、信
息等方面的劣势,中小企业的比例也比较高,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将以中小企业为主力军。
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益于缓解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东西部地区发
展不平衡的矛盾,协调城市与乡村、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的差距,促进地区公平的实现。
3.产业公平。产业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
国第蔓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过少。而第三产业大部分都适合于经营灵活、投资多
元化的中小企业去发展,因此我国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必将充当重要角色。另
外,在高新科技产业中,中小企业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全方
位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产业的公平发展。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发展价值
在立法动机上,中小企业促进法体现了对中小企业动态发展状况的关怀,它对中小企
业扶持的立足点建立在对中小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的处境这一流动过程的关注之上。
中小企业促进法具有强烈的发展观。市场经济要保持活力就必须使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功能,
从市场竞争主体的层面考虑,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是要让市场保持适量的竞争主体,形成良
性的竞争态势,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给企业造成一种紧迫感,促使其加快进行技术
创新,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关注市场信息和动态,合理配置资源,让本企业在发展中求
得生存,通过众多单个主体的发展,最终使国民经济整体保持活力,获得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的持续性动力。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途径促进社会经济
整体水平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安全价值
国家的惟一目的就在于保障安全,亦即捍卫合法自由的确定性。由此可见,作为国家
体系中重要一环的法律,促进安全价值的实现是其重要使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实现公平、
发展价值的过程中,已经部分地实践了促进安全的价值理念,但中小企业促进法还直接表
现出其维护安全的价值。发展中小企业,使之与大企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构建有
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化解缺乏竞争所造成的经济危机,
实现经济安全。
同时,在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下,资源和能源可以得到有节制的利用,环境污染将能
够有效加以控制,由混乱所导致的道德危机也能够很好地平抑。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实现经
济安全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和能源的安全、环境的安全、人内心深处的道德信念的安全等
安全价值。
在我国目前大量下岗职工等待分流的特殊历史环境下,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吸纳更
多的社会剩余劳动力,以减轻社会保障机制的压力,缓解贫富分化和社会阶层分裂等矛盾,
不仅实现了经济安全,还兼顾了社会的安全。
再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力,能让我们更
好地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挑战,维护本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安全,从而保障国家
在国际竞争中的安全。
四、反倾销法律制度分析。(25 分)
答:反倾销法律制度是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加入 WTO 后,反倾销
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更加明显。反倾销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基本方面:
(一)倾销的界定
倾销一般是指在国家贸易中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
销售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我国 2001 年 10 月 31 日通过的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是我国反倾销的重要法律措施。其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
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倾销的界
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以
国内销售价格确定;以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贸易中的销售价格确定;以结构价格确定.即
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产品的正常价值。出
口价格的确定也有两种方法: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
口价格;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
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该产品未转售的,可以以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根
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销售的幅度为倾销幅
度。
2.造成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在一定条件下,进口国可以累积评估来自不同国家(地
区)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考虑的方面有:(1)被指控产品的进口数量在
进口国工业遭受实质损害时是否大量增加:(2)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压低了进口国相似产
品的价格;(3)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影响。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调查程序分为申请、立案审查、初裁和终裁四个步骤。首先,申请人提出反倾
销调查申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外经贸部
(现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其次,反倾销调查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可以采
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第三,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
裁决定,并就因果关系做出初裁决定并公告。第四,初裁决定成立的,应继续调查,并根
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终裁决定并公告。
(三)反倾销措施
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税两种。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
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终裁决定倾销
成立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不能超过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