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一、简答题(每小题 8 分)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构成及类型。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
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
家的权力机关,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特点又表现为:
①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群众直
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不
称职的代表。
②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合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实
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③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权利机关产生其他
国家机关,并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④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服从中央的集中统
一领导,地方服从中央。
在人民大会制度中,民主与集中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实行民主制的同时也是集中多
数人意见的过程;实行集中制的同时也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2)人民代表大会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设置又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我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大会闭会期间,设置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经常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人
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利机关能经常的、迅速的发挥作用。
3、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涉及哪些方面?有什么特点?
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
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或者说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
但又没有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宪法性法律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组织、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标志等内容的法
律文件,包括组织法、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
(1)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在这一点上,宪法性法律区别于宪法惯例,
后者是不成文的,是一种习惯做法;
(2)规定的内容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而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所以不
是根本法;
(3)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二、论述题(每小题 13 分)
1、论我国宪法公民财产权的内容及其完善。
答:(1)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指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利,亦即私人财产权。私人财产权
既包括对私人所有的生活资料的权利,也包括对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既包括对公
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对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如土地等的使用权。公民
的个人财产权是各国宪法都特别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即确立了一条
基本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将维护维护和保障私有财产权作为国家的主要职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我国宪法第 13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
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我国《民法通则》第 75
条,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
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其他合法
的财产。”1985 年国家制定了第一部继承法,对保障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保
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同时还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由此可见,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个
人财产权主要为生活资料和少量的生产资料。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地位,
并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以及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保护已越来越急迫,这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与此同时,人民的
生活水平获得了大幅度的提高,人民对私有财产的倚赖也日益加重,这些都要求从宪法这
一根本法的角度作出规定,给财产权以切实保护。先行宪法的规定,则严重不足。主要表
现在:政府征用范围过宽,公益目的不明确;政府税收决定行政性较强,作为被征收对象
的私营企业或个人缺乏参与税收立法的机会;行政罚款数额较大、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自
由裁量权过高等等。这些都构成了对私营企业以及个人财产权的普遍性侵害。
有鉴于此,我国现行宪法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第一,在宪法中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平等的竞争机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然而,现行宪法第 6 条和第 7 条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其他条款对国营经
济、集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障制度。宪法应当对经济制度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改。
第二,鉴于我国目前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保障,应当对现行宪法第 13 条有
关财产权保护的内容现行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财产的使用应为社会福利服务。只有
为社会福利才能允许征用。只能由法律或依法实行征用,法律应规定赔偿的限制和程度。
这种赔偿取决于建立公共利益和有关人的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还应在宪法中规定对公民
个人的罚款数额不能过高;纳税的规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
最后,为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在宪法中设定对财产权的救济。尤其是增加
在关于赔偿的数额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的内容,通过司法审查控制
行政违法。
2、我国现行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