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智慧化解决方案
汇报人:司书宁
致力于开发空间信息资源
山东昌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CONTENTS
目录
一、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二、地下综合管廊维护
三、地下综合管廊运营
四、海绵城市方案介绍
一、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相关政策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明确指出: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
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鼓励管线单位入股组成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
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为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2015-8-3)”,明确,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
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其中有
三条跟后期管理、运营、维护有关:
1、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
2、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3、提高管理水平。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
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第十章有明确要求:综合管廊建成后应有专
业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一、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投资模式决定管理主体]
工程投资来源:
管理主体:
财政投资
企业自筹
部分财政投资、
部分企业自筹
政府管理
政府与企业
共同管理
企业管理
一、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建设管理特性]
除土建、设备设施等直接成本外,运行管理费用等间接成本也不容忽视;
直接受益面(指各类管线企业)较小,间接受益面(指享受各种管线服务的区域乃至整个城
市的环境和社会)广大;
根据目前我国公用、市政行业的收费体制,综合管廊可直接经营回收的资源缺乏,投资无法
从广大终端用户(享受管线服务的市民、企事业单位)中回收;
目前我国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责任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后期运营、
管理、维护的主体资格和参与单位至关重要。
一、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投资模式决定管理主体]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国内已建综合管廊的主要投资方式,主要是由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作为出资方,由政府代
建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建设,建成后委托专业公司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
• 例如:苏州工业园区综合管廊,由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出资,园区新成立建设公司负责建设,
建成后移交给园区市政物业公司管理;上海世博会综合管廊,由政府全资公司世博土地控股公司出资并建
设,建成后移交给浦东新区市政管理署管理;广州大学城综合管廊,由政府机构广州大学城指挥办投资并
建设,建成后移交给大学城投资经营公司管理。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由民营企业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并建设,建成后移交给武汉市电力公司和武汉
市信息管线投资公司管理。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拥有武汉王家墩商务区内4000亩土
地一级开发权,其中的市政配套项目也由该公司负责开发,包括道路、管线、地下空间等。
BT\PPP模式
主要由投资方负责对一个城市片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之后由政府逐年向该公司还款,
投资方并不对其投资项目进行经营管理。
•主要有珠海横琴新区综合管廊和石家庄正定新区综合管廊等。如:珠海横琴新区综合管廊,通过BT模式
委托中国二十冶集团建设,投入使用后,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委托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
和管理。
一、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投资模式决定管理主体]
综合上述三种方式,在综合管廊建成后,投资企业都将其移交给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没
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当前国内管理主体主要由政府委托或者有政府和投资企业共同组建的
项目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运营、管理、维护。
市政府有关部门
投资
投资回报
银行
还本付息
租赁协议
质押贷款
项目公司
(政府)
签订租赁协议
各管线单位
签订委托运营协议
运营费
租赁费用
经营公司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