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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湖北武汉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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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湖北武汉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真题及答案 一、解释题 1.行政性垄断 2.市场混淆行为 答:市场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主要包括以下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 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 答: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的开始。关于破产宣告,世界上存在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两 种立法原则。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才能受理破产案件,做 出破产宣告,无权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受理破产案件,做出破产宣告。职权主义是 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做出破产宣告,并不以存在当事人的申请为必备条件,只要债务人 发生破产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受理破产案件,做出破产宣告。 4.土地征用与国有化 答: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将非国家所有的土地 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原土地所有人补偿的制度。在我国,土地征用是指集体土地征用。 国有化包括狭义的国有化和广义的国有化概念。狭义的国有化是指国家实行将非本国 政府所有的企业大量转为本国政府所有(包括由政府控股)的政策性措施。其方式主要是 强制没收,或有偿收购(收购企业、企业资产或股份)。广义的国有化,则还包括国家直接 投资新建、扩建国有企业的政策性措施。 5.纳税环节 答: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它解决 得是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诸多环节中就哪个或哪些环节征税的问题。按照确定征税环节的 多少,可以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二、简答题 1.我国《公司法》的重要修改及其意义。 答:(1)我国公司法曾于 1999 年作出修改。修改共有两处:一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的设立。公司法第 67 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 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是第 229 条增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 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公 司法修改决定中明确: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 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 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 险较大,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2)此次重要修改的意义存在于两个方面: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规定的增加,完善 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高效安全运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以及上市条件的特别规定,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 和上市融资,为我国二板市场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2.产品责任法中严格责任的功能及与无过失责任的区别。 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原则。 答:《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 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业务活动 原则是总体经营原则的体现,具体包括存款业务基本原则、贷款业务基本原则和其他业务 规则。 (1)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存款业务基本规则的宗旨是要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4 个基本规则:①商 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存款人保密 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人 的储蓄存款。②对于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拒绝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③商业银行应当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④商业银行应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并应当保证存 款人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贷款业务基本原则 贷款业务基本原则的宗旨是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营利性和流动性。根据《商业银 行法》规定,具体包括以下 9 项: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规则;②严格贷款审查规则;③贷 款担保规则;④借款合同规则;⑤执行利率政策规则;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则;⑦关系 人贷款规则;⑧依法贷款规则;⑨自主贷款规则。
(3)其他业务规则 主要包括:①结算业务规则;②发行债券和境外借款规则;③同业拆借规则;④投资 业务规则;⑤竞争规则;⑥营业时间公告规则;⑦开立账户规则;⑧金融服务收费规则; ⑨保送财会资料规则;⑩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守则。 4.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实行价格 听证的范围: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 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第二,听证程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 营者公布。 第三,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 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论述题 1.试述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答:(1)竞争法是国家对市场竞争进行直接干预管制之法,其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排 除市场障碍,维护市场上充分自由和公平的竞争,恢复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 (2)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主 管机关)为一方主体的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它是一种调节、管理与被调节被管理关系)。 丰要包括反垄断(限制竞争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关系两大类。在这两类市场规制过程中, 分别发生国家与其各主管机关之间、各主管机关相互之间、国家主管机关同企业等经营者 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这两类社会关系的法分别称为反垄断(限制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 争法。 (3)垄断(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都妨害自由与公平竞争,扭曲市场价值规律,妨 碍市场机制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都是市场障碍的表现。但两者又存在差别,垄断和限制 竞争使市场竞争不足,不正当竞争则使竞争不正当的过度。 (4)作为竞争法调整对象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各自的特点。①垄断和限制竞 争行为实施主体一般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多为大型、垄断性企业或这些企业的联合, 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大小经营者均可实施。②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手段是维持或谋取市场 支配地位、滥用垄断力和实施其他限制性行为;不正当竞争则是采取虚假、欺诈、贿赂利 诱、诋毁、胁迫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手段。③经济上的 垄断具有双重性,垄断本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和表现,在一定情况下,垄断可以提高经济
效率,但同时某些垄断会形成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和排斥.反垄断法并非反对一切垄断,只 反对那些限制或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职能造成消极后果,均在法 律反对之列。④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在对其进行规制时,必须做出具体分析、鉴 别和界定,垄断行为对社会经济危害大,垄断组织往往有较大的实力和影响力,这要求法 律规定比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强有力的措施。 (5)竞争法两种主要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了竞争法的两个重要分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在立法宗旨,法律规制对象和特点,规制措施和力度即两类法律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重要性程度方面都有一些差异。 2.“三三”论经济法学说述评。 答:(1)“三三”论经济法学说概要。 “三三论”经济法学说是由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提出的经济法学说。其基本思想是市 场对经济的调节存在固有的三个缺陷,即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和市场调节的被动型和滞 后性。而 19 世纪末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引起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 济职能的发生和发达。国家调节经济的作法和措施针对市场的三缺陷进行,由此产生国家 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即国家干预、参与和宏观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 要法律加以规范和把握,因而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体系必然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法 律,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 (2)该学说概括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阐明了经济法体系三个 基本法律构成的必然性。其中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个基本法 律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三三”论经济法学说的核心。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在其调整 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协作,从不同侧面共同执行国家经济调节使命。市场规制法, 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 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 在国家投资经营领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 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对经济的一种主动调节方式。国家宏观调控法则表现为国家对社会经 济活动予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服务。三方面法律互相配合、综合运用,完成国家对 经济的调节。 (3)该学说通过对经济法体系产生根源及体系构成的分析,揭示了经济法的重要特征 —社会性。经济法所规范的是国家经济调节,国家调节作为一种社会经济调节即或作为一 种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维护的是 社会总体利益。经济法以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作为中心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四个层面。在秩序方面,即重在维护社会经 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在效 率方面,注重社会总体经济效率,重视社会经济长远效率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公平方面, 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更注重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在正义方面,经济法强调社会公 平、实质公平,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效率以及兼顾个体和社会的秩序。 (4)该学说的论述有力的证明了经济法的独立价值和地位,并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的深
入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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