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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福建华侨大学国际法学考研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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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福建华侨大学国际法学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 1.首长负责制 2.宪法判例 3.国家元首 4.成文法 5.法律行为 6.法律移植 二、简答融 1.简述递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 2.简述我国宪法规定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简述中央与特别行政这的关系。 4.简述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构成要素的几种学说。 5.简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6.简述正当程序的意义。 三、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2.试论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 2004 年 4 月 14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 例》,作如下修改∶ 第 49 条第 1 款第(1)项修改为∶(1)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
房的转让; 第 51 条第 1 款修改为∶'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被修正的原文分别是∶第 49 条第 1 款第(1)项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第 51 条第 1 款规定,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孙运时介绍说,近几年来,上海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但去年以米 本市房价持续上涨、局部地区增幅过快的状况,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条例的修改,是要以 不予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作为限制期房转让的法律制约手段。同时,将是否允许期房转让 的决定权授予市政府,由市政府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规定期房是否可以进行转 让登记,以加强市政府学房地产市场的能力。就目前而言,即通过限制期房转让,抑制当前 比较突出的期房交易短期炒作行为。今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市政府还可根据需要作出 相应调整。 请回答∶ (1)买卖房地产或"期房交易短期炒作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规定内容的性质是什么? (3)谁有权限制这种期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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