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福建华侨大学国际法学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
1.首长负责制
2.宪法判例
3.国家元首
4.成文法
5.法律行为
6.法律移植
二、简答融
1.简述递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
2.简述我国宪法规定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简述中央与特别行政这的关系。
4.简述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构成要素的几种学说。
5.简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6.简述正当程序的意义。
三、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2.试论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
2004 年 4 月 14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
例》,作如下修改∶
第 49 条第 1 款第(1)项修改为∶(1)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
房的转让;
第 51 条第 1 款修改为∶'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被修正的原文分别是∶第 49
条第 1 款第(1)项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第 51 条第 1 款规定,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孙运时介绍说,近几年来,上海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但去年以米
本市房价持续上涨、局部地区增幅过快的状况,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条例的修改,是要以
不予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作为限制期房转让的法律制约手段。同时,将是否允许期房转让
的决定权授予市政府,由市政府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规定期房是否可以进行转
让登记,以加强市政府学房地产市场的能力。就目前而言,即通过限制期房转让,抑制当前
比较突出的期房交易短期炒作行为。今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市政府还可根据需要作出
相应调整。
请回答∶
(1)买卖房地产或"期房交易短期炒作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规定内容的性质是什么?
(3)谁有权限制这种期房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