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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同等学力申硕全国统一考试法学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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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同等学力申硕全国统一考试法学真题及答案
2004 年同等学力申硕全国统一考试法学真题及答案 C.不适用 D.依被告原则 ) )。 ) ) ) ) ) B.晋律 C.北齐律 D.北周律 B.府 C.省按察司 D.总督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判断题 1.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2.在我国,选民或者代表 10 人上以联名可以推荐代表侯选人。( 3.人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是在于是否承认人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4.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据。( 5.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 ) 二、不定项选择题 1.西周六礼包括( ) A.纳礼 B.纳名 C.定亲 D.亲迎 2.重罪十条的起源应是( A.北魏律 3.唐律法律形式除了律、令、格之外,还有( ) A.式 4.明律“化外人”犯罪适用《大明律》的原则是( A.一律适用 B.适用其本国法 5.清代地方司法机关为( A.州县 6.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各级人民政府 7、根据我国选举法,选区的划分依据( A.居住状况 B.生产单位 C.事业单位 8.下列如此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制定( A.犯罪与刑罚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D.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9.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表现在( ) A.法律规范的抽象性 C.法律条文的公开性 D.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10.法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律规范具有性( A.规范性的特点 变化 11.狭义的危害结果是( A.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C.定罪的选择根据之一 12.集资诈骗罪侵犯那些客体( ) A.金融管理秩序 序 13.以下发明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 ) A.机器设备、工具 14.注册商标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商标局有权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C.连续 2 年停止使用 D.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或地址 15.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留置 B.出典 C.土地承包 )。 B.确定性的特点 C.类比性的特点 B.定罪的特别根据之一 D.定罪的基础根据之一 B.集资管理制度 C.公私财产所有权 B.药品 C.水稻品种 D.癌症诊断方法 ) D.工作单位 ) B.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D.社会生活的发展 D.国家经济秩 B.国务院 ) B.程 C.科 D.比 B.法律术语、概念的多义 ) ) D.汇票
4.A; 5.A 2.A; 3.B; 三、填空题 1.夏朝的监狱叫( ) 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基础是( ) 3.根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 4.根据哲学犯罪理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其( ) 实施了犯罪行为。 5.租赁要规定一定期限,超过( )年,超过部分无效。 四、名词解释 1.唐代的类推制度 2.宪法结构 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法人 5.判例法 五、简答题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2.简述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含义以及两者的区别; 3.简述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4.简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5.简述过错推定及意义; 六、论述题 1.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试论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作用 2004 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法学综合真题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A 表正确,B 表错误) 1. A; 二.不定项选择题 1.D 6.D; 11.A; 12. BC; 三、填空题 1.圜土; 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3.全国人大常委会; 4.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或相对自由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 5.二十 四.名词解释题 1.《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 则举轻以明重。”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 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 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唐代类 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宪法结构的确定既涉及实体性内容,同 时也涉及程序性 内容。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 法惯例组成,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法律 表现形式,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而言。不 同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特别是公民的宪法意识 和立宪技术都会对宪法结构的形 成产生重要的影响。不过一般说来,宪法结构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实施了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从事严 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 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 定,构成犯罪。 3.A ; 4.A; 14. ABD; 7.ABCD ; 8.ABCD 9.ABD; 10. AB; 2.C; 5.ABCD 13. AB; 15. AD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法人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判例法是指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形成的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 判例是一种重要 的法源,法官不仅可以通过作出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过识别和选 择使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大陆 法系在理论上否认判例是法的一种渊源,但同时也承 认判例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意义。 五.简答题 1.清末变法修律是在“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的方针指导下,一改过去中国 封建立法的传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其主要特 点有:(1)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 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 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 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 律的基本特点;(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 成果的混合。 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 的近 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3)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 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 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 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 系的雏形;(4)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 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 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1)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行为犯的既遂以行为的 完成为标志, 但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这些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 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在着手 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度就是完 成了犯罪行为,就应视为犯罪的完成即既遂的构成;如 果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 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未能完成法律行为,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 未遂。行为犯 的例子也很多,例如,非法拘禁罪,投敌叛变罪等等。 (2)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 和完全符合构成 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举动犯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是预备 性质的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 条件的预备行为;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举 动犯有在犯罪既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以及预备阶段的中 止形态之别。 (3)行为犯与举动犯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 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举动犯,也称即时犯,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 成既遂的犯罪。 其次,二者的犯罪既遂标准不同。举动犯的既遂以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 为标志,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 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 再次,二者在行为的时间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上不同。行为犯的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 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那 么应成立未遂。 而举动犯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无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例如诬告陷害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称黑社会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称 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 罪集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4 条第 1 款的解释》的规定,“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 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 定;(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
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 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与一般 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具有犯罪行为的多 样性,犯罪组织的严密性,犯罪手 段的强制性与普遍性,犯罪活动的区域性,社会危害的广泛性等特点。 4.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以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其效力贯穿民法 始终,体现了民 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 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我国民法 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 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作为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 的法律人格, 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 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 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我 国《民法通则》第 3 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 中的地位平等。”这一原则是我国民 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是 市场经济的本质 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它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 全 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我国民法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 人格都是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 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并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 范围上是平等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尤其是表现在合同 关系中,无论参 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 关系中认为当事人之间完全平等。即 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 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特殊之处。任何民事主体 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在民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一律平等, 无领导者和 被领导者之分。上级单位不能因为其享有行政权力而凌驾于下属单位之上。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还表现在民事主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 受到侵害时,法 律都给予一体保护,任何主体都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保护,即使公 有财产从政治层面上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在民法中它应与私人财产受到同等的保护。从损 害的角度看,都应当按照实际损害给予救济,不能因人而异。 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 从单纯谋求民 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 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因此,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我国民法明文规定了民 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5.过错推定是在行政法律领域中实行的判断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一种方法。 具体地说,过错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对其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过 失的心理态度。 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由于行政违法一般都是比较
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上行政法注重行政效率原则,因此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 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要素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论述题 1.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基 本权利是通过宪 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表明社会主体的重要的政治、经 济和社会地位,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 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 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 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 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 与之相适应 的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 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依法行使不同形式的权利,以得到不同的利益 的要求。基本权利的行使构成公民在特定国家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实现其主体意志 的基础,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宪法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公 民通过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 础。 第二、基本权利构成权利体系的基础。权利是依其不同功能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不同层次、 不同形态的 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在客观上具有不可 取代性,是公民的法律生活中不 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 即从宪法规定的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而言,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 利,同时也是 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具体多样性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基本权 利范畴的通常是国家有能力保护并 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世 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中,基本权利本身具有适应社会发展 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为宪法的稳定 性提供基础。 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做为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即基本权利概 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 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社会生 活的主要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公民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基本权 利的范围,以维护公民的宪法地位 2.秩序是一定关系的稳定状态,社会秩序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相对固定的状态。社会 秩序作为生产方 式的社会固定形式,也是这种生产方式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 意性的形式,所以在这种秩序中就包 含着对人们的一定行为自由和责任的认可和保障。秩 序对人类社会的意义非常重大,没有一定的社会秩序,人 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都无法继续。 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有重大意义。法律本身就是一定社会秩序规范化的表现,法律的基本目 的之一就是实现一定的稳定状态,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 务,实际上就是确定了一定的社会秩序;法律具有高度的规范化,以普遍的手段调整社会关 系,有利于形成秩序;法律用一套专门的运行机制,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保证秩序的实现; 法律有强制手段制裁破坏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以上种种特点 都有利于一定社会秩 序的形成。当然,秩序与自由并不矛盾,自由也要以一定的秩序为基础,只有在一定的秩 序 下人们才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自由。法律秩序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根据社 会经济生活的需 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 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总之, 法律对一定的社会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一般 生活秩序的形成和保障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律对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意义,具体地说,是通过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来实现的。法的社会 作用和职能是 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的目的,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实现一定社会关系 的存在,这是联系法的社会政治目 的和使命来观察法的作用和职能,从这个角度观察,法
的作用和职能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 和职能是一致的,法与其所依赖的 国家权力在阶级社会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通常人们讲的法的作用和职能,往 往就是指从这 个角度来观察的法的作用和职能。对此应当联系不同国家的本质、联系具体历史条件下国家 权力 的任务,进行具体的研究和分析,以揭示法的阶级社会本质。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什么 样的作用和职能,该国的 法也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既然国家是从社会产生并与社会日 益脱离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实现阶级统治的 机关,同时又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所以 国家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 某种公共事务,这种执 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我们叫它“社会公共职能”。因此,作为国家意志、国家命令 的 法,也必然执行着这两种职能,既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法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是指法能够使阶级统治和压迫合法化、制度化,进而把阶级冲突限制 在保持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并建立和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主要 体现在法调整几种不同的阶级关系方面。首先,法调整对 立阶级之间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与被统治 阶级是对立的,处理这类关系是法的 重要职能,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一方面压抑对立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另 一方面也对对立 阶级的部分意志和利益进行妥协,以缓和阶级冲突。其次,法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阶级之 间 的关系。处理好与同盟阶级之间的关系对于稳固统治阶级的统治有重要意义,统治阶级 与其同盟者的意志和利 益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矛盾的地方,法对这两方面都要有所反映, 这样才能维护他们的联盟。再次,法调整 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往往又可以 分为许多个小集团,这些小集团都由自己的利益,这些不同的 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但也 有些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法应当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并在不同集团之间合理 分配利 益,同时限制个人和集团利益的任意性。 法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的具体内容体现在很多个方面。在经济上,法肯定和维护有利于统治 阶级的经济关 系,主要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如资本主义法维 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而 社会主义法则确保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两种不同的所有 制关系分别体现了不同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政治上, 法通过各种制度维护统治阶级在政 治上的支配地位,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制度下,政治制度表现为专制君主 的绝对任意的、 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则建立起了各项比较完备的民主政治制度,如议 会 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以维护资产阶级对国家权力的独占;在社会主义法律制 度下又建立了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使人民能够真正获得当家 作主的权力。在文化上,法保障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法能够以 各种方式直接干预意识形态、确立文化的市场制度,通过法的制定,统治阶级可以把本阶级 的意识形态上升为国家的意识形态,通过法的实施,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进一 步得到体现 和巩固。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运转的职能。法的这 一职能体现了 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它体现在很多方面,如保护环境、保持人口的适度增长、 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基本 的公共秩序等等。特别是在现代,由于现代的国家纷纷建 立起比较完备的福利制度,广大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了明显的改善,阶级斗争已经远远 不像以前那样激烈了,因而法在这方面的职能有所减弱。另外,由于现代 国家的社会化程 度已经非常高,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相互合作的需要已经远远超过互相斗争的需要,所以法 的 社会职能体现得更为突出,毫无疑问,相对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前资本主义时期,法 所承担的社会职能要更多。综上所述,法通过发挥其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来显示 其在建立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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