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四川师范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一、解释并比较区别下列概念(本大题共 4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1、支配权与请求权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3、形式商法与实质商法
4、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45 分。)
5、简述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
6、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异
7、简述商法人制度中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25 分,共 50 分。)
8、论述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并就二原则在当代社会面临的困境或挑战谈谈个人看法。
9、试从商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构成体系以及与民法的关系论述对商法的基本认
识。
四、案例分析(本大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15 分。)
刘志信、刘志诚、刘志超系三兄弟。2007 年 12 月,其父母相继去世,在某市某区留有四
层楼房一幢。由于刘志诚、刘志超常年在外省工作,所以兄弟三人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而
是由刘志信一家居住。2008 年 3 月,刘志信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
登记,将该楼房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2009 年 9 月,刘志信与秦伟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以 80 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卖给了秦伟民,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9
年 12 月,刘志诚和刘志超回家探亲得知此事,立即提出异议:认为房屋系父母遗留下来的遗
产,不能由刘志信一人独霸,他们两人也有份,刘志信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出卖该房屋,侵犯了
他们的合法产权,因此要求从秦伟民手中收回房屋。秦伟民则凭借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
证书,也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同意将房屋退还给他们。双方争执不下,刘志诚、刘志超遂
将刘志信和秦伟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刘志信与秦伟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保护自己
对房屋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10、本案所争议楼房在刘志信和秦伟民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的产权归属于谁?
11、刘志信和秦伟民签订的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秦某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2、刘志信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刘志诚、刘志超的合法权益,如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