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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江西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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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江西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第一部分∶ 《经济法学》(共计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计 15 分) 1、经济法体系 2、商业秘密 3、金融信托 4、自然资源法 5、不正当竞争 二、简述(每小题 10 分,共计 30 分) 1、如何理解经济法对保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2、简述财政法的特征。 3、试述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20 分)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案例(10 分) 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 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 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 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需要上新 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 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 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元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经理听了 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2000 年 8 月 1 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 90 万元公 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 105 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 包括∶面额 500 元,年利率 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后该麻纺公司派员进行 了有奖发售,该债券很快发售一空。 问题∶ 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第二部分∶ 《刑法学》(共计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计 15 分) 1.犯罪未遂 2.罚金 3.主犯 4.非法经营罪 5.贪污罪。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计 30 分)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简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20 分) 试述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四、案例分析(10 分) 曾某是某电力学校一名学生,因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把父母给的钱挥霍一空,并欠学校 9000 多元学费。学校多次催他补交欠款,他不敢向父母要钱,于是想出了一个"绝招"∶请同班的 两名同学"绑架"自己来敲诈父母。2001 年 2 月 19 日,曾让其同学给家中打电话,说∶"你 们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紧准备 1.2 万元钱,今晚赶到南昌赎人。"曾的父母接到电话后焦 急万分,准备好钱连夜赶到学校,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在公安人员的精心部署和策 划下,案情很快真相大白。此案中,人们对曾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 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曾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曾某"绑架"的是自己,目的是欺骗自己的亲生父母索 要钱财,其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我国现行刑法 对这种以"绑架"自己来骗亲生父母钱财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定罪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不应对曾某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绑架罪。因为曾某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让他人绑 架自己做人质来要挟父母。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诈骗罪。因为曾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 意虚构自己被绑架的事实,实施了骗钱行为,且其骗取的财产 1.2 万元属"数额较大",所以 应按照刑法第 266 条规定予以定罪处罚。第四种观点认为曾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曾某 采取的行为本质上是胁迫,而非单纯的欺骗。
第一部分∶ 《法理学》(共计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计 15 分) 1、普通法系 2、法律责任 3、法的实施 4、法律解释 5、法的继承 二、简述(每小题 10 分,共计 40 分) 1、简述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法解释的必要性。 4、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 三、论述(20 分) 试结合以下材料论司法独立 2003 年 5 月,河南省洛阳市法院在一民事判决中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 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 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因此而责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 "法院的"违法"行为并严肃处理有关主管及责任人员。为此,该院的一位副庭长被免职,主 审法官亦遭免职。 第二部分∶ 《民法学》(共计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计 15 分) 1、永佃权 2、融资租赁合同 3、除斥期间 4、复代理 5、邻接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计 30 分) 1.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几种行为或者情形。 2.简述"揭开法人面纱"理论。 3.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三、论述题(20 分) 试述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中的运用。 四、案例分析(10 分) 仇某(女)与汤某(男)系同事关系,十分要好,以致不少人都以为他们在谈恋爱。某日, 汤某向仇某求婚,仇某以其已有男友为理由拒绝,汤某自此对仇某怀恨在心,下决心一定要 报复。不久,汤某给当地一家较有影响的报纸投去一则征婚启事。内容为∶"仇某,女,25 岁,面貌铰好,姿容端正,品行优良。愿觅一名 25 岁一 30 岁的有正式工作和住房的本市 男性为伴。有意者请来信联系,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在该启事中,汤某还留下了 仇某的真实通信地址。这则启事被该报刊出之后,大批求爱信蜂拥而至,由于信封上注明" 应征"字样,,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仇某在征婚,而仇某在此前已有男友,因此,许多 人都认为她对爱情不忠诚、不专一、三心二意。这使仇某极为痛苦,神思恍惚,而且原本可 以被领导提拔为公司财务科科长,也因此事被取消了参选资格。后来,仇某通过报社查找到 汤某投寄的原件,经核对笔迹后,确定系其所为。仇某遂向法院起诉,告汤某侵犯其名誉权。 问∶ 1.什么是名誉权? 2. 汤某的行为侵犯了仇某的何种权利?理由何在? 3.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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