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盟
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REPUBLIC OF SINGAPORE
新加坡《网络安全法》正文
译者:振华重工法律部(安众、陈键洪、王秋艳、徐祎苧、张晓
琳)、陈皓、杨炯、罗昕萌、胡文华
审校:何 渊、朱 悦、张涟菁
2018 年 11 月
版权专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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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及审校者简介
一、译者
振华重工法律部(第 1-3 章),具体人员为安众、陈键洪、王秋艳、
徐祎苧、张晓琳。
陈 皓(第 4 章),雅培大中国及亚太信息安全主管。
杨 炯(第 5-6 章),美敦力(上海)安全与隐私高级专家
罗昕萌(第 7 章),某知名外资企业信息安全经理。
胡文华(第 7 章及列表),从事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研究。
二、审校者
何 渊(全文),“数据法盟”和“监管与合规”主理人,上海市法学
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 悦(全文),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J.D.)候选人。
张涟菁(第 4 章),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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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
#“数据法盟”是什么#
“数据法盟”是由企业高管、资深官员、专业律师及法学教授领衔的高端
法律平台, 是聚焦于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领域的领先组织,目前已团结了
近千名热心于数据合规的实务圈同仁。
理想愿景:以全球视野,为中国建言;以中国智慧,为全球献策。
组织形式:一是月度论坛,主题聚焦数据隐私及安全等;二是年度论坛,
邀请全球最顶级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专家;三是闭门会议,特邀监管机构
解读政策和趋势; 四是公益翻译小组,将亚太和欧美的经验介绍到中国。
#我们的目标#
制造干货,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立法提供支撑;
翻译、介绍及整理亚太及欧美的最新数据治理实践,让中国拥抱世界;
翻译、介绍中国在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动向和司法判例,扩大
影响及消除误解,让世界了解中国。
#我们的愿景#
建立平台和渠道,增进同业交流,不再闭门造车;
相互赋能,让思想的火花肆意碰撞。
#我们的实践#
团队协力带来最精准翻译;
专题式研讨进一步升华;
结集公开出版扩大影响力;
我们是认真的。
#您的权益#
只要您对本公益事业有贡献,您将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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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
专题论坛和年会的免费参与权;
参与书籍编写的机会;
其他权益。
#我们希望什么样的人加入#
只要您精通一门外语,无论是英语、日语、韩语、葡萄牙语或俄语等;
只要您有一颗奉献公益事业的澎湃之心;
只要您对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充满热爱之情;
您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小组。
#简便的申请方式#
请将“姓名、公司、部门、职位、联系方式及外语种类、水平”等内容发
送到微信号:18721707138
热忱地期待您的加入!
数据法盟志愿者 何 渊
2018年11月12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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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UBLIC OF SINGAPORE
GOVERNMENT GAZETTE
ACTS SUPPLEMENT
Published by Authority
该法案首次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下午 5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议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通过该法案,并于 2018 年 3 月 2 日由总统签署同意:
2018 年《网络安全法 》
(2018 年第 9 号)
章节安排
第 1 章 前言
1.名称及生效时间
2.释义
3.法案的适用
第 2 章 行政机构
4.网络安全专员和其他官员的任命
5.专员的职责和职能
6.授权网络安全官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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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
8.认定权力:获取信息以确定计算机等是否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标准
9.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撤回
10.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信息的提供
11.业务守则和执行标准
12.网络安全专员发出书面指示的职权
1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变更
1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事故报告
1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
16. 网络安全测试
17.向部长申诉
18.申诉意见专家组
第 4 章
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
19.调查和预防网络安全事件等的权力
20.由事件响应官出示身份证件
21.事件响应官员制作身份证
22.任命网络安全技术专家
23.紧急网络安全措施和要求
第 5 章 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
24.没有许可证,任何人不得提供特许网络安全服务
25.执照签发官和助理执照签发人
26.执照的颁发和续期
27.获取执照的条件
28.执照的形式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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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保留记录的责任
30.执照的撤销或中止
31.无照经营的网络安全服务供应商不得获取相关报酬
32.罚款
33.提出罚款等处罚前,执照签发官会给予陈述的机会
34.经济处罚的追讨
35.向部长提出复议
第 6 章 一般规则
36.公司犯罪
37.非法人团体或合伙人的罪行
38.调查权力
39.持有搜查证进入住所的权力
40.法院的管辖权
41.罪行的构成
42.文书的送达
43.保密
44.免于承担个人责任
45.保护举报人
46.一般豁免
47.附录的修订
48.条例
49.《计算机滥用和网络安全法》相关修订
50.对其他法律的相应修订
51.保留及过渡条款
附表 1 - 基础服务
附表 2 - 可授权的网络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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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旨在强制或授权采取措施,防止、管控、应对网络安全威胁与网络安
全事件,监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的提供者;本法案中
提到的关于其他法案的事宜,应被视为对其他法案的修正。
在听取新加坡国会建议,并由国会通过后,新加坡总统签署本法案,以下为
法案正文。
法案名称及生效时间
第一章 前 言
1. 本法全称为 2018 年网络安全法案,其生效时间为各部长在公报上刊登出的确
定时间。
词语释义
2. 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下列名词有其专有意义。
“网络安全助理专员”指按本法案第 4 条(1)款(b)项规定任命的管理网
络安全相关事宜的公务人员。
“助理许可官”指按本法案第 25 条(2)款规定任命的负责发放特别许可证
的公务人员。
“企业”指:
(a) 公司法第 4 条(1)款中定义的公司(Cap.50)
(b) 非公司组织团体
(c) 合伙;或
(d) 按《有限责任合伙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Cap.163A)
“业务守则”指按本法案第 11 条(1)款规定颁布或通过的业务规范,以及
其所有修正案。
“网络安全专员”指按本法案第 4 条(1)款规定任命的管理网络安全事务
的公务人员。
“计算机”指能够执行逻辑运算、代数运算指令并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磁性设备、光学设备、电子化学设备或其它数据处理设备,包括与此类设备
直接相关或需要在操作中与之连接的信息储存设施与通讯设施(部长在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