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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网络安全法》正文(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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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ybersecurity+Act+Part 1-3+第1-18条
2Cybersecurity+Act+Part 4+第19-23条
3Cybersecurity+Act+Part 5+第24-35条
4Cybersecurity+Act+Part 6-7+第36-42条
5Cybersecurity+Act+附录+第43-51条+日程
数据法盟 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REPUBLIC OF SINGAPORE 新加坡《网络安全法》正文 译者:振华重工法律部(安众、陈键洪、王秋艳、徐祎苧、张晓 琳)、陈皓、杨炯、罗昕萌、胡文华 审校:何 渊、朱 悦、张涟菁 2018 年 11 月 版权专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译者及审校者简介 一、译者 振华重工法律部(第 1-3 章),具体人员为安众、陈键洪、王秋艳、 徐祎苧、张晓琳。 陈 皓(第 4 章),雅培大中国及亚太信息安全主管。 杨 炯(第 5-6 章),美敦力(上海)安全与隐私高级专家 罗昕萌(第 7 章),某知名外资企业信息安全经理。 胡文华(第 7 章及列表),从事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研究。 二、审校者 何 渊(全文),“数据法盟”和“监管与合规”主理人,上海市法学 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 悦(全文),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J.D.)候选人。 张涟菁(第 4 章),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硕士生。
“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 #“数据法盟”是什么# “数据法盟”是由企业高管、资深官员、专业律师及法学教授领衔的高端 法律平台, 是聚焦于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领域的领先组织,目前已团结了 近千名热心于数据合规的实务圈同仁。 理想愿景:以全球视野,为中国建言;以中国智慧,为全球献策。 组织形式:一是月度论坛,主题聚焦数据隐私及安全等;二是年度论坛, 邀请全球最顶级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专家;三是闭门会议,特邀监管机构 解读政策和趋势; 四是公益翻译小组,将亚太和欧美的经验介绍到中国。 #我们的目标# 制造干货,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立法提供支撑; 翻译、介绍及整理亚太及欧美的最新数据治理实践,让中国拥抱世界; 翻译、介绍中国在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动向和司法判例,扩大 影响及消除误解,让世界了解中国。 #我们的愿景# 建立平台和渠道,增进同业交流,不再闭门造车; 相互赋能,让思想的火花肆意碰撞。 #我们的实践# 团队协力带来最精准翻译; 专题式研讨进一步升华; 结集公开出版扩大影响力; 我们是认真的。 #您的权益# 只要您对本公益事业有贡献,您将拥有:
“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署名权; 专题论坛和年会的免费参与权; 参与书籍编写的机会; 其他权益。 #我们希望什么样的人加入# 只要您精通一门外语,无论是英语、日语、韩语、葡萄牙语或俄语等; 只要您有一颗奉献公益事业的澎湃之心; 只要您对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充满热爱之情; 您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小组。 #简便的申请方式# 请将“姓名、公司、部门、职位、联系方式及外语种类、水平”等内容发 送到微信号:18721707138 热忱地期待您的加入! 数据法盟志愿者 何 渊 2018年11月12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REPUBLIC OF SINGAPORE GOVERNMENT GAZETTE ACTS SUPPLEMENT Published by Authority 该法案首次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下午 5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议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通过该法案,并于 2018 年 3 月 2 日由总统签署同意: 2018 年《网络安全法 》 (2018 年第 9 号) 章节安排 第 1 章 前言 1.名称及生效时间 2.释义 3.法案的适用 第 2 章 行政机构 4.网络安全专员和其他官员的任命 5.专员的职责和职能 6.授权网络安全官员的任命
“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第 3 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 8.认定权力:获取信息以确定计算机等是否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标准 9.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撤回 10.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信息的提供 11.业务守则和执行标准 12.网络安全专员发出书面指示的职权 1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变更 1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事故报告 1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 16. 网络安全测试 17.向部长申诉 18.申诉意见专家组 第 4 章 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 19.调查和预防网络安全事件等的权力 20.由事件响应官出示身份证件 21.事件响应官员制作身份证 22.任命网络安全技术专家 23.紧急网络安全措施和要求 第 5 章 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 24.没有许可证,任何人不得提供特许网络安全服务 25.执照签发官和助理执照签发人 26.执照的颁发和续期 27.获取执照的条件 28.执照的形式和有效性
“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29.保留记录的责任 30.执照的撤销或中止 31.无照经营的网络安全服务供应商不得获取相关报酬 32.罚款 33.提出罚款等处罚前,执照签发官会给予陈述的机会 34.经济处罚的追讨 35.向部长提出复议 第 6 章 一般规则 36.公司犯罪 37.非法人团体或合伙人的罪行 38.调查权力 39.持有搜查证进入住所的权力 40.法院的管辖权 41.罪行的构成 42.文书的送达 43.保密 44.免于承担个人责任 45.保护举报人 46.一般豁免 47.附录的修订 48.条例 49.《计算机滥用和网络安全法》相关修订 50.对其他法律的相应修订 51.保留及过渡条款 附表 1 - 基础服务 附表 2 - 可授权的网络安全服务
“数据法盟”DataLaw 公益翻译小组荣誉出品 本法案旨在强制或授权采取措施,防止、管控、应对网络安全威胁与网络安 全事件,监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的提供者;本法案中 提到的关于其他法案的事宜,应被视为对其他法案的修正。 在听取新加坡国会建议,并由国会通过后,新加坡总统签署本法案,以下为 法案正文。 法案名称及生效时间 第一章 前 言 1. 本法全称为 2018 年网络安全法案,其生效时间为各部长在公报上刊登出的确 定时间。 词语释义 2. 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下列名词有其专有意义。 “网络安全助理专员”指按本法案第 4 条(1)款(b)项规定任命的管理网 络安全相关事宜的公务人员。 “助理许可官”指按本法案第 25 条(2)款规定任命的负责发放特别许可证 的公务人员。 “企业”指: (a) 公司法第 4 条(1)款中定义的公司(Cap.50) (b) 非公司组织团体 (c) 合伙;或 (d) 按《有限责任合伙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Cap.163A) “业务守则”指按本法案第 11 条(1)款规定颁布或通过的业务规范,以及 其所有修正案。 “网络安全专员”指按本法案第 4 条(1)款规定任命的管理网络安全事务 的公务人员。 “计算机”指能够执行逻辑运算、代数运算指令并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磁性设备、光学设备、电子化学设备或其它数据处理设备,包括与此类设备 直接相关或需要在操作中与之连接的信息储存设施与通讯设施(部长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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