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通信局
前
言
无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
(空间业务)
与
空间无线电通信电台(SRS)DVD
© 国际电联 2009
版本: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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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章 节
第一部分
概述
目 录
目 录
标 题
第二部分
无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空间业务)和
空间无线电通信台站DVD的说明
第1章
BR IFIC(空间业务)
BR IFIC的定义
I-S部分
II-S部分
III-S部分
BR IFIC的附录
BR IFIC的附件
特节 — 当前正在使用的
特节 — 中止使用的
第2章
第3章
I-S、II-S、III-S部分和当前正在使用的特节的封面
空间无线电通信电台站DVD(SRS DVD)说明
第三部分
空间网络系统(SNS)
第1章
与BR IFIC的I-S、II-S、III-S部分和特节中公布的SNS数据
项内容有关的细节
第四部分
参照表
表1A
表1B
表2
表3
表4
表5
表6
表7
表示通知方主管部门的代码
表示国家或地理地区的代码
政府间卫星组织
台站类别(数据项C4a)
业务性质(数据项C4b)
表示电波极化的符号(数据项C6a)
射电天文台天线特性(数据项B6)
天线辐射基准方向性图(数据项B3e/B4a/B4b或B5c2或
C10c4a)
版本: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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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02.09
2009.03
2009.03
2008.09
2009.08
2009.08
2009.08
2009.08
2006.05
2002.03
2002.03
2007.07
2009.03
目 录
标 题
未用的表号
协调和协议状态使用的符号(数据项A5/A6)(协调阶段)
协调和协议状态使用的符号(数据项A5/A6)(通知阶段)
协调和协议状态使用的符号(附录30第4条和附录30A)(寻
求达成协议阶段)
负责的主管部门(数据项A3b)、运营机构(数据项A3a)
和负责电台的主管部门邮政与电报地址
审查结论出处 — 与《无线电规则》的一致性 — 13A1栏中
使用的符号
审查结论出处 — 在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协调有关的程序方
面的一致性或与(世界或区域)规划的一致性 — 13A2栏中
使用的符号
审查结论出处 — 技术审查 — 13A3栏中使用的符号
审查结论出处 — 与第49号决议的一致性 — 13A4栏中使用
的符号
引用的《无线电规则》的条款或其附录,或者世界无线电
通信大会决议或区域协议 — 13B1栏中使用的符号
关于审查结论的备注 — 13B2栏中使用的符号
与复审有关的日期 — 13B3栏中使用的符号
备注 — 13C栏中使用的符号
最近更新
2007.05
2007.05
2009.03
2009.09
2009.03
2009.03
2004.04
2004.04
2009.03
2004.04
2004.04
2009.01
章 节
表8-10
表11A
表11B
表11C
表12A/12B
表13A1
表13A2
表13A3
表13A4
表13B1
表13B2
表13B3
表13C
版本: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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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I
General
第一部分 — 概述
第一部分
概 述
1999年12月22日的无线电通信局第CR/134号通函对根据199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97)第30号决议的决定公布的双周出版物光盘的内容做了说明。下文称该出版物为《无
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这一新出版物替代了书面和缩微胶片格式的周报
(WIC)和特节。由于数据量大,按照业务也即地面业务和空间业务分成两个部分出版。该
通报(BR IFIC)自2000年1月1日起每两周出版一次。
本前言说明了上述通报(目前为CD-ROM格式)中空间业务部分的内容和编排。
在查阅以电子形式(srs_all.mdb)提供的空间国际频率登记总表(SMIFR,下文简称“登
记总表”),或查阅IFIC数据(ificxxxx.mdb)或无线电通信局(简称“BR”)的任何其他文
档时,也用到本前言。
本 前 言 在 BR
IFIC
CD-ROM 上 和 BR
SSD 网 站 上
(http://www.itu.int/ITU-R/space/preface/index.html)公布和定期更新。
在公布下次更新之前录入登记总表内的任何新缩写、符号或加了代码的备注将在BR IFIC
的附录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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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 第1章:BR IFIC(空间业务)的说明
第二部分
无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空间业务)
和空间无线电通信台站DVD的说明
第1章
BR IFIC(空间业务)的说明
BR IFIC(空间业务)
BR IFIC分成三个主要部分,编号为I-S、II-S和III-S。还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部分:
Section II
Chapter 1
1.0
1.1
1.1.1 附录(见第1.6段);
1.1.2 附件系列(见第1.7段);
1.1.3 特节系列(见第2段)。
1.2
1.3
1.4
1.4.1
1.4.2
1.4.3
每期BR IFIC由惟一的系列号和公布日期标识。特节由下述第2段中的一个符号和
一个复合系列号标识,第2段中的符号用来表示特节的目的,复合系列号包含一个
顺序编号和所公布的BR IFIC期号。
BR IFIC以双周刊的DVD出版。
BR IFIC的规定
I-S部分 — 收到的关于新频率指配或修改或撤销已记录的频率指配的通知。
II-S部分 —登记总表中登记的频率指配。
III-S部分 —退回通知方主管部门的频率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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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 第1章:BR IFIC(空间业务)的说明
1.4.1
I-S部分
第I-S部分公布的内容是确认收到所公布的信息,该部分含有无线电通信局收到
的、为登入登记总表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中空间电台频率指配的详细数据,包
括:
根据《无线电规则》第11条,或附录30第5条,或附录30A第5条,或附录30B第8
条的相关条款通知的频率指配;
登记总表中已登记的频率指配特性的改变;
根据《无线电规则》第13.6款,或附录30第5条,或附录30A第5条删除的那些在登
记总表内已登记的频率指配;
在登记总表登记之前已由有关主管部门收回的关于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电台的通
知;
根据《无线电规则》第11条,或附录30第5条,或附录30A第5条或附录30B第8条,
由无线电通信局取消的频率指配;
在应用第49号决议的做出决议6过程中删除的那些在登记总表内登记的卫星网络。
1.4.1.1
I-S部分公布的信息性质按情况在通知层级上由电台名字左边的下列符号指明(数
据项A1a或A1e2a)。
A = 该通知用于新卫星网络或地球站;
M = 该通知涉及对先前通知的(也即登记总表中已登记的)卫星网络或地球站的
修改。
此种修改场合,有下列表示操作代码符号的数据项:
A = 用于添加;
M = 用于修改;
S = 按情况用于废止,
它们也可以出现在下列数据项左边:卫星天线波束(数据项B1a)和/或指配
的频率组(数据项BR7a)和/或上行与下行频率间的联系(数据项D1a)。
N=卫星网络或地球站的通知中对它们的频率指配或其详细数据进行非根本性的
改变;
R = 在卫星网络或地球站的通知中重新提交其频率指配;
S = 该通知意在废止(删除)通知方主管部门先前通知的卫星网络或地球站;
W =在I-S部分公布之后但II-S部分公布之前由主管部门或无线电通信局撤销的通
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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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 第1章:BR IFIC(空间业务)的说明
1.4.2
II-S部分
第II-S部分公布的内容涉及将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中登记的频率指配,登记
前这些指配已在I-S部分中公布并进行过详细的技术和规则审查。通常,这些频率
指配是指那些审查结果合格的指配,以及将依照11.41款进行登记的指配,或仅供
参考的频率指配。
审查结论就下列方面做出表述:
与《公约》、频率划分表和《无线电规则》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与《无线电规则》中的频率指配规划(附录30或30A第5条)或《无线电规则》中
的分配规划(附录30B第8条)的一致性;
根据《无线电规则》 ,对协调程序的应用;
造成有害干扰的可能性(在适用的情况下)。
1.4.2.1 不管是由无线电通信局提议还是应主管部门的请求,需要复审登记总表内已登记
的频率指配的审查结论时,在BR IFIC的II-S部分公布频率指配最终的修改结果。
1.4.3
III-S部分
1.5
第III-S部分公布的内容涉及已在I-S部分中公布并进行了详细的技术和规则审查
后,退回相关主管部门的频率指配。通常,这些频率指配是指那些审查结果不合
格的指配,以及不符合《无线电规则》各条款的频率指配。
审查结论就下列方面做出表述:
与《公约》、频率分配表和《无线电规则》其他条款的一致性,不引用第4.4款;
与《无线电规则》中的频率指配规划(附录30或30A的第5条)或《无线电规则》
中的分配规划(附录30B的第8条)的一致性;
根据《无线电规则》,对协调程序的应用;以及
造成有害干扰的可能性(在适用的情况下)。
II-S部分、III-S部分和特节中公布的数据项操作代码在通知中按情况在下面的各数
据项的左边以A或M符号指明:电台名称(数据项A1a或A1e2a)和/或卫星天线波
束(数据项B1a)和/或频率指配组(数据项BR7a)和/或上行与下行频率间的联
系(数据项D1a)。
A = 该通知用于新卫星网络/地球站;
M = 该通知涉及对先前通知的(也即登记总表中已登记的)卫星网络/地球站的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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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 第1章:BR IFIC(空间业务)的说明
1.6
BR IFIC(空间业务)附录
1.6.1 附录中包含有前言中未出现过、在BR IFIC中使用的任何新代码或符号的说明。
1.7
BR IFIC(空间业务)附件
1.7.1 无线电通信局按季度在BR IFIC附件中公布更新的空间网络表(SNL),这些网络
的频率指配或是已进入登记总表,或是根据下列程序已经公布或请求予以公布:
《无线电规则》第9条、第11条、第33号决议和附录30、30A、30B。
1.7.2 无线电通信局还根据第55号决议(WRC-2000)的责成无线电通信局3在BR IFIC附
件中公布 “所收到的”协调请求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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