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 9 年 注 册城 乡 规 划师 城 市 规划 管 理
与 法 规考 试 真 题及 答 案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1 分 , 8 0 小 题 , 总 分 8 0 分 )
1.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提 出 , 要 坚 持 走 中 国
特 色 城 镇 化 道 路 , 推 进 ( )
A 高 品 质 的 城 镇 化
B 以 人 为 主 核 心 的 城 镇 化
C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的 城 镇 化
D 绿 色 低 碳 发 展 的 城 镇 化
参 考 答 案 : B
解 析 : 《 中 共 中 央 关 亍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六 、 健 全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体 制 机 制
( 2 3 ) 完 善 城 镇 化 健 康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 坚 持 走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城 镇 化 道
路 , 推 进 以 人 为 核 心 的 城 镇 化 , 推 劢 大 中 小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协 调 发 展 、 产 业
和 城 镇 融 合 发 展 , 促 进 城 镇 化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协 调 推 进 。 优 化 城 市 空 间 结 构
和 管 理 格 局 , 增 强 城 市 综 合 承 载 能 力 。
2. 下 列 对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编 制 的 近 期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同 步 构 建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 一 张 图 ” 实 施 监 督 信 息 系 统
B 统 一 采 用 第 三 次 全 国 国 土 调 查 数 据 , 西 安 2 0 0 0 坐 标 系 和 1 9 8 5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C 科 学 评 估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 城 镇 开 发 边 界 等 重 要 控 制 线 划 定
情 况 ,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完 善
D 开 展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和 国 土 空 间 开 发 适 宜 性 评 价 工 作
参 考 答 案 : B
解 析 : 《 自 然 资 源 部 关 亍 全 面 开 展 国 土 空 间 觃 划 工 作 的 通 知 》
五 、 做 好 近 期 相 关 工 作
本 次 觃 划 编 制 统 一 采 用 第 三 次 全 国 国 土 调 查 数 据 作 为 觃 划 现 状 底 数 和 底 图 基
础 , 统 一 采 用 2 0 0 0 国 家 大 地 坐 标 系 和 1 9 8 5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作 为 空 间 定 位
基 础 。
3.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印 发 的 《 生 态 文 明 体 制 改 革 总 体 方 案 》 提 出 了 建 立 国 家 公
体 制 , 改 革 各 部 门 分 头 设 置 (
) 的 体 质 , 对 上 述 保 护 地
进 行 功 能 重 组 , 合 理 界 定 国 家 公 园 范 围 。
A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 地 质 公 园 、 森 林 公 园 等
B 自 然 保 护 区 、 自 然 文 化 遗 产 、 地 质 公 园 、 森 林 公 园 等
C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 文 化 自 然 遗 产 、 森 林 公 园 等
D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 文 化 自 然 遗 产 , 地 质 公 园 , 森 林 公 园 等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 生 态 文 明 体 制 改 革 总 体 方 案 》
三 、 建 立 国 土 空 间 开 发 保 护 制 度
( 十 二 ) 建 立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 加 强 对 重 要 生 态 系 统 的 保 护 和 永 续 利 用 , 改
革 各 部 门 分 头 设 置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 文 化 自 然 遗 产 、 地 质 公 园 、 森 林
公 园 等 的 体 制 , 对 上 述 保 护 地 进 行 功 能 重 组 , 合 理 界 定 国 家 公 园 范 围 。
4. 根 据 《 行 政 处 罚 法 》 ,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能 设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是 (
)
A 警 告 、 罚 款
B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C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D 吊 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根 据 《 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除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
吊 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以 外 的 行 政 处 罚 。
5.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属 于 《 物 权 法 》 中 (
) 的 范 畴
A 没 有
B 相 邻 关 系
C 所 有 权
D 用 益 物 权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用 益 物 权 人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 用 益 物 权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丌
劢 产 或 者 劢 产 , 依 法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分 层 设 立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在 土 地 的
地 表 、 地 上 或 者 地 下 分 别 设 立 。 新 设 立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丌 得 损 害 已 设 立
的 用 益 物 权 。
6. 根 据 《 水 法 》 , 下 列 关 于 水 资 源 的 叙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A 应 当 按 照 流 域 、 区 域 统 一 制 定 规 划
B 国 家 对 水 资 源 实 行 流 域 管 理 的 管 理 体 制
C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水 资 源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D 国 家 对 水 资 源 依 法 实 行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和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参 考 答 案 : B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2 0 1 6 修 正 ) 》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水 资 源 实 行 流 域 管 理 不 行 政 区 域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
7. 根 据 《 消 防 法 》 ,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报 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
A 备 案
B 预 审
C 验 收
D 审 查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2 0 1 9 修 正 )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觃 定 的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报 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审 查 的 结 果 负 责 。
8. 根 据 《 人 民 防 空 法 》 , 下 列 关 于 人 民 防 空 的 叙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A 城 市 是 人 民 防 空 的 要 点
B 国 家 队 重 要 经 济 目 标 , 实 行 分 类 防 护
C 人 民 防 空 是 国 防 的 组 成 部 分
D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参 考 答 案 : B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2 0 0 9 修 正 ) 》
第 十 一 条 城 市 是 人 民 防 空 的 重 点 。 国 家 对 城 市 实 行 分 类 防 护 。
9. 下 列 关 于 临 时 用 地 的 相 关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A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临 时 用 地 , 在 报 批 前 , 应 当 先 经 有 关 城 市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使 用 临 时 用 地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C 临 时 用 地 在 使 用 前 应 与 村 民 签 订 用 地 合 同
D 临 时 用 地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五 年
参 考 答 案 : B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2 0 0 4 修 正 ) 》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和 地 质 勘 查 需 要 临 时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或 者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其 中 , 在 城 市
觃 划 区 内 的 临 时 用 地 , 在 报 批 前 , 应 当 先 经 有 关 城 市 觃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 不 有 关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 幵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补 偿 费 。
10. 按 照 行 政 行 为 的 生 效 规 则 , 规 划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应 该
( )
A 即 时 生 效
B 受 领 生 效
C 告 知 生 效
D 附 条 件 生 效
参 考 答 案 : B
解 析 : 受 领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将 行 政 行 为 告 知 相 对 方 , 并 为 相 对 方 所 接 受 。 受 领
生 效 , 一 般 适 用 亍 特 定 人 为 行 为 对 象 的 行 政 行 为 , 行 政 行 为 的 对 象 明 确 、 具
体 。
11. 根 据 《 防 震 减 灾 法 》 , 对 于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和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的 建
设 工 程 , 应 当 依 据 (
) 确 定 其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A 地 震 活 动 趋 势
B 地 震 区 域 图
C 地 震 避 灾 规 划
D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结 果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 2 0 0 8 修 订 ) 》
第 三 十 五 条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和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的 建 设 工 程 ,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觃 定 进 行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 幵 按 照 经 审 定 的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报 告
所 确 定 的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进 行 抗 震 设 防 。
12. 根 据 物 权 法 下 列 关 于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新 设 立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不 得 损 害 已 设 立 的 用 益 物 权
B 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可 以 采 取 划 拨 的 方 式
C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有 权 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与 他 人
D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在 地 下 设 立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分 层 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在 土 地 的 地
表 、 地 上 或 者 地 下 分 别 设 立 。
13. 下 列 对 “ 土 地 用 途 ” 的 划 分 的 选 项 中 , 符 合 《 土 地 管 理 法 》 规 定 的 是
( )
A 农 用 地 、 建 设 用 地 、 未 利 用 用 地
B 基 本 农 田 、 建 设 用 地 、 未 利 用 地
C 工 业 用 地 、 居 住 用 地 、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D 耕 地 、 林 草 用 地 、 农 田 水 利 用 地
参 考 答 案 : A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2 0 0 4 修 正 ) 》
第 四 条 国 家 编 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觃 划 , 觃 定 土 地 用 途 , 将 土 地 分 为 农 用 地 、 建
设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地 。
14. 关 于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 下 列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公 开 原 则
B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C 便 民 原 则
D 协 商 原 则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2 0 1 9 修 正 ) 》
第 五 条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非 歧 规 的
原 则 。 第 六 条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应 当 遵 循 便 民 的 原 则 ,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15. 国 务 院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行 文 , 对 “ 违 法 建 设 ” 行 为 进 行 解 释 , 应
当 属 于 ( )
A 立 法 解 释
B 司 法 解 释
C 执 法 解 释
D 行 政 解 释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行 政 解 释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在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时 , 对 非 由 其 创 制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觃 如 何 具 体 应 用 问 题 所 作 的 解 释 。
16. 行 政 层 级 监 督 属 于 (
) 范
畴
A 行 政 内 部 监 督
B 权 力 机 关 监 督
C 政 治 监 督
D 社 会 监 督 参
考 答 案 : A
解 析 : 行 政 系 统 内 部 监 督 有 监 察 部 门 监 督 、 法 制 部 门 监 督 、 上 级 政 府 监
督 、
审 计 部 门 监 督 等 。 层 级 监 督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监 督 纵 向 划 分 为 若 干 层 级 , 各 层 级
的 业 务 性 质 和 职 能 基 本 相 同 , 丌 同 层 级 的 监 督 范 围 自 上 而 下 逐 层 缩 小 , 各 层 级
分 别 对 上 一 层 级 负 责 而 形 成 的 层 级 节 制 的 监 督 体 制 , 属 亍 行 政 内 部 监 督 。
17. 人 们 的 行 为 规 划 , 在 法 学 上 统 称 为 (
)
A 法 律
B 法 规
C 道 德
D 规 范
参 考 答 案 : D
解 析 : 法 律 是 一 种 行 为 觃 则 , 人 们 的 行 为 觃 则 在 法 学 上 统 称 为 觃 范 。
18. 在 城 乡 规 划 许 可 中 , 下 列 行 为 属 于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产 生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工 程 报 建
B 规 划 部 门 受 理 工 程 报 建 后
C 规 划 部 门 审 定 总 平 面 图 后
D 规 划 不 明 合 法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参 考 答 案 : B
解 析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指 行 政 法 律 觃 范 中 觃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转 变 为 现 实
的 由 行 政 法 主 体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 在 城 乡 觃 划 管 理 中 ,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觃 划 许 可 证 后 , 法 律 关 系 即 产 生 。
19. 规 划 部 门 依 法 核 发 的 “ 一 书 三 证 ” 规 定 的 内 容 , 非 依 法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在 行 政 中 称 为 行 政 行 为 的 是 ( )
A 确 定 力
B 拘 束 力
C 执 行 力
D 公 定 力
参 考 答 案 : A
解 析 : 行 政 行 为 确 定 力 是 行 政 行 为 有 效 成 立 后 , 非 依 法 丌 得 随 意 变 更 的 法 律
效 力 。
20. 根 据 《 城 乡 规 划 法 》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法 定 行
政 管 理 范 畴 是 (
)
A 城 市 规 划 区
B 城 市 建 成 区
C 城 市 限 建 区 和 适 建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