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一 2020 年广东深圳大学法学基础考研真题
2017 年广东深圳大学法学基础考研真题
一、论述题
一切法学都是历史法学,一切法律争论都是道德争论,这两者的观点如何理解,并阐
述其一致性与冲突。
二、案例分析
1.一个黑人想申请成为一家俱乐部的会员,但俱乐部的申请条件限制黑人成为会员,这
个黑人认为受到了歧视。一个离婚单身带着学龄前女儿的母亲申请一个电信公司的职位,
与他竞争的是一个离婚单身带着学龄前女儿的父亲,公司认为母亲会花更多的时间照顾女
儿因此录取了那个父亲,请用法学理论分析他们是否受到了歧视,是否应当得到法律平等
的保护,平等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2.哈尔滨市规划局认为,汇丰公司的扩建没有得到行政许可,同时遮挡了新华书店的顶
部影响了中央大学的整体风貌,对其进行了强制拆除的决定。汇丰公司进行了诉讼和上诉,
二审判决书认为,关于是否影响中央大街的整体风貌,应当与是否遮挡新华书店的顶部为
依据,哈尔滨市规划局的规定应当以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前提下,不对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问这体现了行政法的什么原则,阐述该原则的具体内容。
3.商洛市商州区政府与当事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将房屋腾
空交付,但是当时没有于是区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强制拆除。而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要求确
认违法并恢复原状。判决书认为,一个什么条例规定行政房屋的征收协议如果有一方不履
行,另一方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及商州区政府在没有进行行政诉讼的前提下进行了强
制拆除,没有法律上的职权依据。请问判决书体现了行政强制的什么原则,具体阐述该原
则的内容。
4.一个律师事务所向规划街道办事处申请悬挂招牌,被多次驳回后生提起诉讼并要求对
相应的红头文件一起提出附带性审查。
详细阐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内容。
2019 年广东深圳大学法学基础考研真题
民法:
一、简答题
1.考质押,抵押权,债权优先效力
2.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3.违约金限制和正当性
二、论述题
1.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谈公序良俗
2.民法哲学问题,财产与人格尊严的关系
刑法:
一、简答题
1.交警提前撤销车灯造成事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2.艾滋病患者故意同多人发生性关系,责任认定
3.共犯中一人出现事实认识错误,打到同伙,责任认定
4.酒店老板将客人扶出酒店,客人醉酒被车撞死,酒店老板责任认定
二、论述题
扫黑除恶的意思和与依法办案的关系
2020 年广东深圳大学法学基础考研真题及答案
1.我国 1982 年宪法实施 30 多年以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何成就和挑战?
2.我国 l982 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有何特征?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有何发展
变化?
3.试比较美国和德国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区别和联系。
4.因为行政机关违法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许可)而使特定当事人获得利益,这种
利益是否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如何处理法的安定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举例加以
分析。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
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
即停止传输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问:
(1)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授权进行网络信息的审查和监控?
(2)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据此规定屏蔽或者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
对言论的限制?
(3)如果信息发布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屏蔽或删除其所发布信息的行为不服,如何获
得救济?
6.行政决策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有什么区别?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
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有哪些步骤?简要评述。
7.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有什么不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有人提
出设立行政法院,设立行政法院试图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哪些问题?设立行政法院有
哪些障碍?
参考答案:
1.我国 1982 年宪法实施 30 多年以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何成就和挑战?
答:我国 1982 年宪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宪法
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提前到第二章,位于国家机构之间,表明国家对公民基
本权利的重视;同时基本权利保护条款增多,相关保障制度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质
量既是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尺。我国 1982 年宪法实施以来,
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获得了巨大进步,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行使职权时所应遵循的准绳。因此,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考察公民的宪法
基本权利保障之成就与不足。
(1)1982 年宪法 30 年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成就
①加强了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a.宪法本身的规定较为充实、具体,明确。在形式上,“八二宪法”基本恢复了“五
四宪法”的体系和内容,又超越了“五四宪法”,并将国家机构一章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章作了顺序对调,这样立宪上的细节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视。在内容上,“八
二宪法’’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也是最为充实的,达 18 条,种类较为齐全。宪法的修改使宪
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善。这一完善突出表现在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这次宪法
修正案将人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增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内容,增加私有
财产的“征收”和“补偿”内容等。宪法通过约束国家权力来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宪法
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基础。
b.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在立法层面得以具体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的实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但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在数量上并
不多。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教
育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涉及宪法中所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的法律主要有《残疾
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障法》
等。这些立法基本上解决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无法可依的问题。宪法确立了基本权利的性
质与地位,公民基本权利进一步保障需要依靠法律的具体化。法律的具体化要严格依据宪
法进行,任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程序。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使
得公民的人权保障更加具体、严格和与时俱进,也基本上是朝着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方
向发展的。
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规定,人权入宪、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合
理。
人权概念入宪既拓宽了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又拓宽了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容。将“尊
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转型
加速、多元利益分化,法治国家需要怎样的发展,需要怎样的社会管理,成为实现公民基
本权利宪法保障的新困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政府承担公民基
本权利保护的主体义务。“人权”是比公民权内涵更丰富,含义更广泛的权利,将其纳入宪
法,意味着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的加强,都不能以侵害人
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底线。
人权的范围广泛,基本权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小部分。基本权利是一个整体,2004 年宪
法修正案有关人权保障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使得基本权利体系日趋完善。
③行政法领域中的相关立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更加严格的保护。
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
更加严格的要求;从另一角度观之,则是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更加完善。另外,在行政
决策领域强调风险评估、强调公众参与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又如,国务院
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孙志刚事件”发生到行政立法的变动,前后
共计三个多月;从北京大学博士提出审查建议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相关行政法规废止之
决定,前后不到四十天,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实现来看,这一过程的寓意远远超出
废立某一部法律法规本身。法院、人大、社会和学者都参与了这一过程,对公民的基本权
利保障不仅具有立法效果,而且具有教育大众的效应。
④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逐渐健全。
司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实现基本权利有效保障的保证。
虽然目前我国宪法还没有司法化效力,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中还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但是
法律的具体化已经使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有了更为清晰地依据。如海淀区法院在“田永诉
北京科技大学案”中,适用了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要求北京科技大学
在处罚学生时要遵循程序正义,这样的探索性判决体现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司法的
能动性让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具有正义性色彩,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倒逼司法改革的动
力。
⑤连续的普法活动促使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六个普法规划,这六个普法规划都把宪法的宣传放
在首位。我国开展的“普法”活动极大地增强了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公民的
权力意识以及维护权利的意识。2014 年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和国家宪法日活动,这是普及传播实施宪法的重要措施。2014 年国家宪法日之时,各种各
样宣传宪法的活动得以举办,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强化了守法意识,民众对宪法的认识更
加深刻,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2)存在的不足
①基本权利内容不完整。
基本权利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整体,目前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平
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但是仍然有许多需要宪法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如罢工权、请愿
权、良心自由、新闻自由、迁徙自由等。尽管八二宪法已经对之前的许多问题加以了完善,
但是与正本清源,树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主题的宪法观仍有差距。如迁徒自由在五四
宪法中予以了规定,但是八二宪法并没有恢复这一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一国际性文件中的诸多政治性权力并没有得到我国的认可。所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对
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仍有待加强。
②部门基本权利的实施仍没有得到真正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齐玉苓案”中,初次尝试适用了宪法第四十一条,认定被上诉人
侵犯了上诉人“依照宪法规定所学有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侵害后果,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但是,最高法院后来撤回了此批复,让这一尝试夭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
了宪法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阻力。然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仅仅通过民事或刑事等法
律予以辅助实施,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基本权利都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
以实施,有些宪法权利不能被实施,公民则找不到救济渠道,这就从根本上损害了宪法的
权威,正如法理名言道:法必须被遵守,否则将形同虚设。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
是事前保护,但有权利必有救济,因此事后监督及救济途径也是非常必要的。公民在基本
权利受到侵犯时要能够依据宪法提起宪法诉讼,依次维护自己的权利。长远来看,违宪审
查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途径。
③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文件的违宪审查问题亟待解决。
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任何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但目前有关问题相当突出,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的有效机制,所以,违宪问题还
没有从制度上根本解泱。
④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限制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仍然众多。
在当下的社会现实中,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拆迁等行为造成公民伤亡的情形常
有出现,虽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我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大进步,但是其他行为如
行政指导也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究其原因,则是行政机关的宪法意识不足,也因为我
国没有建立起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予以惩戒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