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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卫星地面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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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128 号)第三章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 128 号)第一章第四条。 行政许可总时限:20 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条件 (一)建立卫星通讯网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规定的许可权限办理。 (二)设置卫星地球站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原件 1 份、《设置卫 星地球站申请公函》原件 1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 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 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网络编号或相关单位批准 入网的文件原件 1 份;主站无线电台执照和所属单位允许加 入其通信网的证明;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 1
程序 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4)《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 1 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5)使用频率地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或《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 4.5 米的终端地球 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它同频段发射电台的 可以不提交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 年第 7 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 定》第三章第二十条;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 于印发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有关技术报告 内容格式等要求的通知”国无办频中[1998]94 号)。 (三)设置网外地球站还需要增加以下材料: (1)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2)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依据信息产 业部 2009 年第 7 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四)一般不对单收地球站提供电磁环境保护。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和许可权限。 受理人员:业务四处受理人员。 联系电话:63345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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