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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128 号)第三章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 128 号)第一章第四条。
行政许可总时限:20 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条件
(一)建立卫星通讯网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规定的许可权限办理。
(二)设置卫星地球站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原件 1 份、《设置卫
星地球站申请公函》原件 1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2)申请人证明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
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
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网络编号或相关单位批准
入网的文件原件 1 份;主站无线电台执照和所属单位允许加
入其通信网的证明;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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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4)《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 1 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5)使用频率地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或《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 4.5 米的终端地球
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它同频段发射电台的
可以不提交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 年第 7 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
定》第三章第二十条;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
于印发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有关技术报告
内容格式等要求的通知”国无办频中[1998]94 号)。
(三)设置网外地球站还需要增加以下材料:
(1)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2)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依据信息产
业部 2009 年第 7 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四)一般不对单收地球站提供电磁环境保护。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和许可权限。
受理人员:业务四处受理人员。
联系电话:6334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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