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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大学法学综合B考研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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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四川大学法学综合 B 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本大题共 25 分) 1、民事责任 2、法定继承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4、取保候审 5、牵连犯 二、判断分析题(每题 6 分,本大题共 30 分)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 20 年的,该合同无效。 2、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作 出不起诉决定,是法定不起诉。 4、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5、单位犯罪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 三、简答题(每题 10 分,本大题共 30 分) 1、法人成立的条件 2、简述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3、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四、论述题(每题 15 分,本大题共 45 分) 1、论述精神损害赔偿 2、试析刑事诉讼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 3、试述刑法的基本特征与功能 五、案例分析题(20 分) 江西省樟树市的朋友 8 人同桌饮酒,推杯换盏后 1 人因饮酒过量死亡,死者邹鹏的父母 将同桌人告上法庭。
江西神樟树市人民法院 2007 年 11 月 7 日审理此案,判同桌人赔偿。 2007 年 1 月 22 人,肖某在樟树市一餐馆宴请包括邹鹏在内的 7 男 1 女,席间,除这名 女子吃完饭便离席外,8 男子从中午 12 点半待到下午 3 点左右。8 男子共喝了 5 瓶 1 斤装白 酒,邹鹏喝了四五杯近 1 斤的白酒,饮酒过程中,有两三人醉酒呕吐,并在餐馆的阁楼内睡 觉。当晚 8 时许,邹鹏被朋友发现已经死亡。经医生现场诊断,邹鹏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邹鹏父母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参与喝酒的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邹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 自身有较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参与饮酒的同桌对邹鹏 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判决 7 男子共赔偿原 告约 3 万元。 资料来源:《江西省一男子饮酒过量死亡,法院判同桌人赔偿》,2007-11-08《新华网》。 文见: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1/08/273860.shtml。 请你分析: (1)本次事件中,醉酒死亡的邹鹏为什么要承担主要责任?
(2)法院判决同桌人--7 名男子共同承担 3 万元,如何具体承担,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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