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浙江宁波大学综合课考研真题
综合课 1
一、法理学部分(40 分)
(一)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1.简述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2.简述权利与权力的联系与区别。
3.简述法律程序的功能。
4.简述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联系与区别。
(二)论述题(10 分)
试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与实践。
(三)案例分析题(10 分)
2018 年 7 月 28 至 29 日,“法律+科技”领军者国际峰会在杭州举行。本次峰会由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等指导,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智慧城管
委会主办。国内外“科技+法律”领域领军者近 600 余人参与了本次峰会,聚焦“工业 4.0
趋势下法律行业如何进行自我改造”这一核心,从“法律+人工智能”、“法律+公共服务”、
“法律+企业服务”、“法律+保险服务”四个方面,围绕法律行业的挑战与机遇进行交流和碰
撞。
请根据相关法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与科技之间关系的认识。
二、宪法学部分(40 分)
(一)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1.简述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
2.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3.简述基本权利的限制。
4.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论述题(10 分)
结合自己的理解,阐述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题(10 分)
2018 年 3 月 11 日,宪法修正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宪法第七十
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2018 年 6 月 22 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
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试结合自己的理解,阐述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及其完善。
三、刑法学部分(40 分)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 4 分,共 20 分)
1.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实质概念
2.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3.减刑与减轻处罚
4.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
5.侮辱罪与诽谤罪
(二)论述题(10 分)
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案例分析题(10 分)
甲乙二人曾因共同抢劫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一个下午,甲发短信给乙,短信内容是:“今
天是七夕,某某街肯定有喝多了的女的,我们骗个人来‘搞下”。实际上,甲短信中的这个
“搞”字,意思是强奸;而乙将这个字理解成了抢劫。两人到达某某街以后,看到丙女已经
喝醉,就驾车将丙女载到了滨江公园。进入公园以后,甲将丙女往密林深处拉,丙女不同意,
甲就大声向乙喊“快去拿刀”。乙知道他们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是用来吓唬丙女的,就
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不动。丙女听了以后果然十分害怕,就跟着甲进入了树林。在甲强奸
丙女的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乙就在离强奸现场一两米远的地方,从丙的包中翻出了
一部手机和 4000 元人民币。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甲乙携带着乙从丙的包中翻出的财
物离开了现场,后来二人平分了这笔赃物。
请回答:
(1)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的抢劫罪?为什么? (4 分)
(2)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的强奸罪?为什么? (4 分)
(3)如果乙也构成强奸罪,其行为表现是什么? (2 分)
四、国际私法学部分(30 分)
(一)论述题(每题 10 分,共 20 分)
1.评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2.阐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条件。
(二)案例分析题(10 分)
阅读下面材料并回答材料后所列问题。
“上诉人(原审原告)S×1(中文名孙×1,曾用名黑×1),男,1995 年 10 月 12 日出生,
德国国籍。
上诉人(原审原告)S×2,(中文名孙×2,曾用名黑×2),女,1997 年 10 月 6 日出生,德
国国籍。
孙×1 之委托代理人兼孙×2 之法定代理人 S×3(中文名孙×3,曾用名李×、L×)(孙×1、
孙×2 之母),1963 年 9 月 30 日出生,德国国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0 年 1 月 29 日出生。
……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抚养费纠纷案件,涉及两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一为父母子女人身
关系,其二为抚养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及方式。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外民
事法律关系应首先确定准据法。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
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因确认孙×1、孙×2 与李×的父母子女人身
关系是解决抚养问题的前提,故应先确定该问题的准据法,进而确定其父母子女人身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
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本案中,李×为中国国籍,孙×1 和孙×2
为德国国籍。根据查明的事实,诉讼时,孙×1 和孙×2 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国,故本案关于
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
对于涉外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及方式的问题,亦应先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此处的“扶养”应
当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
养。本案中李×系我国国籍,且其在北京市房山区有房产,孙×1 和孙×2 诉讼时的经常居
住地为中国,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节选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少民终字第 08865 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
(1)结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评析本案中法院对先决问题的认定意见。(3 分)
(2)阐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5 条和第 29 条所采用的法律选择标准。(4
分)
(3)法院在本案亲子关系和抚养费的准据法确定上是否真正体现了立法精神?为什么?(3
分)
综合课 2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 6 分,共 30 分)
1.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2.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
3.保证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权
4.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
5.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
二、简答题(每题 8 分,共 24 分)
1.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3.简述我国侵犯专利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对“捐献原则”的适用及其优缺点。
三、论述题(第 1、2 题各 11 分,第 3 题 20 分,共 42 分)
1.试论述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请论述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
3.试述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第 1、2 题各 15 分,第 3 题 24 分,共 54 分)
(一)案例一
原告九天公司
被告:昭德公司
第三人:西铁业委会
2003 年 4 月 30 日,九天公司取得九林居园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4 年通过公开招标,与
案外人诗与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诗与画公司的委托管理期限自 2003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05 年 10 月 31 日止。九天公司承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诗与画
公司无偿分两次提供 127.42 平方米、313.38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并进行
简单装修达到使用要求。合同签订后,九天公司向诗与画公司提供了位于西铁区繁华路 3-1
号 4-1-2 和繁华路 7 号 1 门二处房屋。此后,九林居小区西铁业委会成立。2008 年诗与画
公司撤出了九林居园区。2008 年 12 月 28 日,西铁业委会与厚实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双方约定西铁业委会提供位于繁华路 7 号建筑面积 313.38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
用房无偿使用。厚实公司对九林居小区提供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止的物
业服务。现为九林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系昭德公司,西铁区繁华路 7 号 1 门房屋部分用于
业主活动及西铁业委会办公,部分用于物业管理;西铁区繁华路 3-1 号 4-1-2 的房屋用于物
业员工宿舍、仓库及物业取用水场所。
另查明,2004 年 12 月 23 日,九天公司取得涉诉两处房屋初始登记。九天公司同意将位于
西铁区繁华路 7 号 1 门房屋交付给西铁业委会所有,作为业主活动室和物业办公用房。
再查明,九林居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中未有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其他共管设施的明确规划。
各当事人对上述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原告请求确认西铁区繁华路 3-1 号 4-1-2 归其所有,要求昭德公司返还该房屋,西铁业委会
承担连带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
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
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
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
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
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
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
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
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
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
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问:(1)结合本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属于共有(共用)的客体是哪些?(4 分)
(2)请概括本案的争议问题,提出本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11 分)
(二)案例二
基本案情:
年过花甲的赵先生跟团旅行期间,突然昏迷后死亡。赵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采取恰当的
急救措施,造成赵先生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
属各项损失 17 万余元。赵先生亲属不服,提起上诉。
2015 年 8 月,赵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安排进行
海拉尔呼伦贝尔草原、呼伦湖、满洲里口岸、室韦、额尔古纳根河湿地、莫尔道嘎森林公园、
根河敖鲁古雅民俗乡,双卧 8 天 7 夜游,出团日期为同年 8 月 8 日。
合同签订后,某旅行社委托旅程天下旅行社履行该合同。后旅程天下旅行社将包括赵先生在
内的 36 人旅游服务接待业务委托给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该 36 人中包含 8 名 60
岁以上老年人。
2015 年 8 月 8 日,赵先生等 36 人乘火车前往海拉尔。海拉尔北纬五十度旅行社安排了一名
地方讲解员。同年 8 月 14 日 11 时许,赵先生在呼和诺尔草原旅游点参加行程安排范围内的
自由活动期间突然昏迷,被送往海拉尔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赵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无论是在行程的安排上,还是在应当配备的导游以及必
要的急救措施、急救药物上都存在着缺陷、缺失、缺位等诸多问题。赵先生在旅游途中突然
死亡的责任,完全是由于旅行社没有按照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以及
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存在诸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旅行社应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主张:对于死者一方的诉求,旅行社认为,其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
存在违约行为。赵先生是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死亡,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旅游服务不
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也尽到了救助义务。死者一方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隐瞒健康状况,应
自行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15 分)
(三)案例三
居住在重庆市 A 区的王甲从事电脑修理,其所开的维修店位于重庆市 B 区。该店的个体工商
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父亲王乙(居住在重庆市 C 区),但王乙实际上并未参与该店
的经营活动。王甲为了能够揽到更多的业务,与位于重庆市 D 区的佳豪电子产品经营公司(下
称佳豪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经营协议,约定王甲的维修店以佳豪公司的名义从事维修业务,
王甲每年向佳豪公司交管理费 5 万元。2017 年 3 月,张丁将其台式电脑送到该店维修。不
久,张丁发现自己一些存在电脑中的私人照片在一些网络平台流传,遂到维修店找王甲理论,
并要求取回电脑。王甲拒绝把电脑交给张丁,称须付清修理费才能拿走。双方发生争执,王
甲为了不让张丁拿走电脑,让其雇佣的修理工李丙(居住在重庆市 E 区)将电脑搬到阁楼去,
张丁上前阻拦,匆忙中李丙不慎将该电脑显示屏坠落摔毁,并且砸伤了张丁的右脚。其后,
张丁要求王甲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王甲称应该由李丙负责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丁遂向
法院起诉,要求王甲赔偿自己电脑显示屏和右脚治疗费用。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6 分)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6 分)
(3)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4 分)
(4)在诉讼中,王甲要求张丁支付电脑修理费,是否构成反诉?(4 分)
(5)如果在起诉后,张丁又提出王甲私自在网上流传自己的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
求王甲赔礼道歉,并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法院是否应该合并审理?(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