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4×4 分=16 分)
1.经济人
答:经济人是经济生活中一般人的抽象。其本性被假设为是利己的,总是力图以最小
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取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样人们做出经济决策的出发点,就是
私人利益,每个人都寻求个人利益极大化,而不会做出于己无利的事。它是西方经济学在
进行经济分析时的一个基本假设,也称为理性人。经济人假设包括以下内容:(1)在经济
活动中,个人所追求的惟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例如,消费者所追求的是最大
限度的自身满足;生产者所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自身利润;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追求的是最
大限度的自身报酬。这就是说,经济人主观上既不考虑社会利益,也不考虑自身非经济的
利益。(2)个人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有意识的和理性的,不存在经验型和随机型的决策。
因此,经济人又被称为理性人。(3)经济人拥有充分的经济信息,每个人都清楚地了解其
所有经济活动的条件与后果。因此,经济中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获取信息不需要支付任
何成本。(4)各种生产资源可以自由地、不需要任何成本地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流动。
经济人的利己主义假设并不等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自私自利”,即该假设并不意味着
这些市场活动个体只会关心自己的钱袋子,相反,他们会在孜孜以求地追求自己最大利益
的过程中,自然地、必然地为社会提供最优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客观地实现一定的社会利
益。
2.公共物品
答: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供集体共同消费的物品。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给
公共物品下了这样的定义:“公共物品是这样一些物品,它们的利益不可分割地被扩散给全
体社会成员,无论个人是否想要购买这种公共物品。要使公共物品有效率地提供出来经常
需要政府的行动。”公共物品既可以提供正的外部效应,如路灯可以使许多夜行人受益;也
可以提供负的外部效应,由工业生产排污造成的温室效应将影响地球上每一个人。
公共物品具有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四个特性:(1)非排他性。一种公共物品可以同时
供一个以上的人消费,任何人对某种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排斥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
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由此而获得的满足;(2)强制性。公共物品是自动地提供给所有社会成
员的,不论你是否愿意;(3)无偿性。消费者消费这种物品可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以远低
于其边际效用或边际成本决定的价格来付价钱;(4)非竞争性。公共物品是提供给一切消
费者的,无法在消费者之间进行分割。严格具有上述四个特征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物品。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产品,被称为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由国
家制造并由国家提供,但又不完全属于公共产品,因为在使用和消费这类物品时,需要支
付一定费用或付出代价。从这一点看,它又与私人产品有相同之处。例如,城市公园就是
由国家建造并提供的,但顾客去公园游览时须先买门票方可入内,即在消费时付出了代价。
总之,准公共物品同时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点。
3.产权
答: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权或财产权利,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的总
和,包括所有权及其衍生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包括物权、债权、
股权和知识产权及其其他无形财产产权等。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经济
范畴。
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营运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内在地具有排他性、有限
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等性质。首先,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是甲的,
就不是乙的。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的领域,以保护其特定的财产权力这
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如果没有这种排他性,不管是否是某一财产的主人,都可以一样地占
有、支配和使用该财产,就无所谓产权,也没有界定产权的必要。其次,产权与产权之间
必须有明晰的界限和数量限度,否则,权能的行使无法有效地进行,无法提高资源配置和
使用效率,无法降低交易成本。再次,权能行使具有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的
不同权能可以由
同一主体行使转变为不同主体分工行使,就是权能的分解,相应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
权能行使者,是利益的分割。权能分解是整合各个产权主体利益关系的需要,利益分割是
权能分解的必然结果。最后,产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交易。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以
产权的排他性、有限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的。只有排他性的、边界清晰的、可以分割并可
计量的产权才有可能和有必要进入市场交易。
4.交易成本
答: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在经济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对于社会来说,它
是一种非生产的费用,是社会财富为完成交易而损失的部分。交易费用通常包括供需双方
在市场中搜寻有关信息的费用,为实现交易而进行谈判、签约、监督合约履行、仲裁等费
用。“交易成本”是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科斯在《企
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用交易成本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他指出,企业的出现是为了节
省在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用企业内交易来替代市场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同
时,企业的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那一点上,或等
于其他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成本那一点上。后来,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进一步
用交易成本来解释产权问题。他提出,只有合理界定了产权,才能通过市场本身降低交易
成本,提高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效率。
二、辩析题(4×6 分=24 分)
1.垄断价格出现后,意味着垄断可以废除价值规律。
答:该观点不正确。理由如下:
(1)垄断价格的含义
垄断价格是指垄断组织依靠自己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所制订的能够带来垄断利润的价
格。垄断价格由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垄断利润构成。在垄断价格体系中,首先包括垄断组
织在出售商品时制订的高于商品价值的垄断价格,简称为垄断高价;其次包括垄断组织在
购买和倾销商品时所制订的低于商品价值的垄断价格,简称垄断低价。
(2)垄断价格不能超越价值规律
垄断价格是垄断组织凭借垄断地位制定的价格,但这并不等于它能够随心所欲地来制
定价格,垄断价格的制定在客观上要受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般条件的限制。具体说有以
下几个方面:
①垄断价格要受到商品需求的制约。一种商品的垄断价格如果定得过高,就会使对这
一商品的需求下降,结果垄断高价也就不能维持。虽然商品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因而价
格变化对需求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各种商品都可能找到它的替代品,如果价格定
得过高,消费者的购买就会转向其他的替代品,从而迫使这种商品的价格下降。
②垄断价格要受到商品供给的制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供求关系变动势必要影响到
价格,这对于垄断价格来说同样如此。如果商品供给过多,超过了市场需求就会引起商品
价格的下降,因此垄断企业要维持高价必须限制产量。
③垄断价格要受到产品成本的制约。产品的成本与产量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商品的
价格过高,必然导致销售量进而产量的下降,产量下降会引起企业设备利用率下降和产品
固定成本的提高。
正因为垄断价格要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因而垄断价格的制定也不是任意的。在资本
主义商品生产一般基础上形成的垄断资本,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价格运动,最终不能超
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即价值规律。
(3)垄断不可能废除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存在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在商品
经济中,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是商品生产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它贯穿于商品经济运动的全
过程,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品生产者生
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怎样生产,都受制于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是商品经济运转的
轴心,是推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因此,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一般的、基本
的、普遍的规律。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所以,垄断不可能废除价值规律,垄
断价格要受到价值规律的制约。
2、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有价格的必有价值。
答:该观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理由如下:
(1)“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是正确的。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
现。不可否认,市场供求关系会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需求大于供给,价格趋于
上升;需求小于供给,价格趋于下降。但是,供求对价格的影响是有条件的。如果某一种
商品的价格在长时间内居高不下,该种商品就会被大量地生产出来,从而迫使该种商品价
格降低;如果某一种商品的价格在长时间内只降不升,该种商品的生产者就会缩减生产,
减少供给,从而迫使该种商品价格回升。可见,供求影响价格,价格也影响供求,二者是
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市场供求与商品价格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必然会产生价格
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具体来说:
①价格不会偏离价值太远。价格不会无限制地上涨,也不会无限制地下跌,它总是围
绕价值上下波动的。
②每一次交易不一定恰好价格与价值相一致,但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商品的平均
价格还是与它的价值相符的,因为上涨的部分与下跌的部分可以互相抵消。从全社会来看,
商品的总价格与总价值仍然是相等的。价值决定价格有其客观性,供求关系只能影响价格,
而不能决定价格,价格终究是由价值决定的。
供求关系使价格不断地背离价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不仅不是对“价值决定价格”
的否定,恰恰相反,正是“价值决定价格”的表现形式。恩格斯指出:“商品价格对商品价
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价值才能存在。
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
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2)“有价格必有价值”是不正确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某些并非商品也不具有价值
的东西,却取得了商品的形式,可以买卖,从而具有价格。尽管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但有价格的东西并不一定具有价值。
(3)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就是价值和价格的关系。二者的关系是:价值是基础,是
内容,而价格是形式。一般地说,价值大,价格便高,相反,价格便低。但由于价格只是
相对地表现商品的价值,在商品价值不变而货币的价值发生变化的条件下,价格也会发生
变化。价值和价格的这种矛盾体现了内容和形式之间的矛盾。
3.“亚当·斯密问题”是无解的。
答:该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早在 19 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就提出著名的“亚当·斯密问题”。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把人的行为归结于同情,而在《国富论》中,却归结为自私。
在对利已主义行为的控制上,《道》文寄希望于道德,而《国》文则认为人类的自利行为可
以通过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而使人类的整体福利达到最大。就表面而言,相互矛盾的
论点似乎可以说明问题的存在,但实际上,斯密实际上是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阐述了
人类社会是如何存在和发展的。
(2)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将基于正义的法律和基于同情心或仁慈的道德作出了
区分。他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没有仁慈之心,
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
它。”又说:“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做出劝诫已
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
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也就是说,法
律是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游戏规则,是市场具有效率不可或缺的基石。而道德的存在,可以
使社会运转得更加有序、和谐。人类生活也会因此而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在以阐述市场运行机制为要旨的《国》文中,斯密以低调的态度看待人性,从而强调
市场经济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斯密同时也意识到,虽然法律本身足以
支撑人类社会的运行,但是成本极其高昂,为了人类可以生活得更美好,自然就会在《道》
文中真诚地呼唤道德与良知。
所谓斯密问题,实际上是他看待问题时随视角的变化而选取的不同假设前提。法律以
强大的国家机器为依托,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守的。违反法律得到应有的惩治,是
社会存在的基本游戏规则,也是社会整体福利的合理保障。但法律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
的约束,任何行为只要没有与它相违背,就法律层面而言,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与法律相
比,道德则是积极的。它要求人们主动对他人施予同情,即使在合法寻求自身利益时,也
要求顾及到他人利益。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道德的实施是外部环境以舆论等手段通过内心
的强制实现的。
(3)不论是在《国富论》还是在《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都毫不含糊地认为人
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的,而且自利更为根本。区别仅仅在于在《道德情操论》
中斯密想用“道德情操”制约人的自利性,而在《国富论》中斯密想用“看不见的手”引
导人的自利性。
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区分是一种学理上的主张,而不是人格
上的不连续。不能说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和“道德人”是矛盾的,两者在一定程度上
是统一的。所以,“亚当·斯密问题”不是无解的,我们应该把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和
“道德人”统一起来理解。
4.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无关。
答:该观点错误。理由如下:
(1)商品的二因素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包含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要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
的统一。商品的二因素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商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它是包含在一切商品中的同质的东西,
并决定着商品交换的比例。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其统一性表现在: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方面,价值必须以使用价值为物质承担者,无用之物不能成为商品,即使人们在其上花
费了大量的劳动,也是白费的。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必须具有价值,无价值之物也不会成
为商品,因为既然人们在其上并未花费劳动,也就不存在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必要了。商
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互相矛盾的。其矛盾性表现在:两者相互排斥、相互对立。首先,
生产使用价值的直接动机是为了实现价值。其次,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实现,是两者的分离,
在商品买卖中,双方都不能同时占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买卖结束,价值在卖方得到
实现,使用价值在买方得到实现。
(2)劳动的二重性
商品的二因素是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性质决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
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
生产商品的劳动,从其现象形态看,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劳动的不同形式,是由
它的目的、操作方法、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的,以制造某种有用物为目的。在特定具体
形式下进行的千差万别的劳动,叫做具体劳动(亦称有用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
价值。具体劳动的多样性,形成了使用价值的多样性。“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
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
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具体劳动具有永恒性。不论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人
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总需要不断地进行各种具体劳动,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以
生产各种各样的使用价值,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因此,具体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
者这个根本性质,是不以社会形式的变化为转移的,是一种永恒的自然必然性。具体劳动
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要生产某一种使用价值,总要有一定
的自然物质为条件。所以,当我们说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时候,总是以自然物质的存
在当作前提的。具体劳动与自然物质共同构成使用价值的源泉。
生产商品的劳动,从其内涵实质看,即撇开劳动千差万别的具体形式来看,都是人类
劳动力(脑力、神经和筋肉等等)的消耗,都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种抽去了具体
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叫做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创造商品价值的抽象劳
动,体现商品经济的社会关系。商品生产出现以后,在各自独立而又互相依赖的商品生产
者之间,劳动交换借助于劳动产品的交换间接地进行。正是因为交换劳动产品,要进行劳
动量的比较,异质的不同形式的具体劳动才在千百次的交换过程中,还原为同质的无差别
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才表现为价值(是价值的实体),成为
商品交换的共同基础。所以,创造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商品生产所特有的历史范畴。
(3)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的关系
商品的二因素与劳动的二重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商品的二因素是由劳动的二
重性决定的,这是因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既是具体劳动优势抽象劳动才生产出同时具有使用
价值和价值的商品。另一方面,商品二因素也反映了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商品的使用
价值反映了有差别的人类的具体劳动,而商品的价值则反映了人类无差别的抽象劳动。
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是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它们是统一的,即不管劳动的具
体形式如何,都同时是抽象劳动的支出,都同时生产出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它们又是
对立的,具体表现在:生产者从事具体劳动,只是为了能在交换中还原为抽象劳动,使抽
象劳动的支出通过商品价值的实现得到实现和补偿,因而具体劳动只是作为能补偿抽象劳
动的一个前提;交换一旦实现,买方得到各种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卖方得到抽象劳
动形成的价值,具体劳动就和抽象劳动相分离;当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同一单位时间里具
体劳动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但抽象劳动形成的价值总量不变,单位使用价值的价值量
下降,形成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运动;最后,生产者的具体劳动不符合社会要求,或耗
费的抽象劳动超过一般社会水平,致使商品卖不出或低价卖出,具体劳动不能实现或实现
为较少的抽象劳动。
三、简答题:(4×7 分=28 分)
1.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怎样决定的?
答: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人类劳动,所以,商品价值就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
的劳动量来决定。衡量劳动量的自然尺度是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
劳动时间量成正比。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
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
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1)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而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量由
其天然尺度——劳动时间(小时、日、周)来衡量。不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条件各不相同,生
产同样的商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同。商品的价值能否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呢?不
能。价值的质的规定制约价值量的规定。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等同的
抽象劳动,作为交换基础的价值,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因而,
价值量的决定,必然遵循一个客观的社会标准,是商品生产者共同的社会行为的结果。它
不能由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而只能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所谓社会必要(平均)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
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包含三个因素:现有的
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前者指生产的物
的因素方面,后两者指生产的人的因素方面。所谓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当时
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条件,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自然条件等,
其中主要的是劳动工具的条件。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各个生产者的劳动熟练
程度和劳动强度也是有差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以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为标
准。此外,同类商品质量的优劣同其价值量的决定密切相关,因为每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
提供标准质量的该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商品生产者至关重要,他们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
是小于、等于还是大于社会必要时间关系到他们的竞争能力、盈亏和成败,所以,每个商
品生产者都努力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减少劳动消耗,降低个别劳动时间。
(2)商品价值量的决定要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然而,不同的生产劳动,其复杂程度很不相
同,不能直接比较。例如,制造钟表的劳动就比砍柴的劳动复杂得多,同样是劳动 1 小时,
并不能简单相等。所以,考察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时,还要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简单劳动是指简单劳动力的支出,即任何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头脑和肌体平均具有的劳
动力的耗费。复杂劳动则是指需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具有一定的技能和知识的复杂
劳动力的支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是不相同的,复杂的劳动
是多倍的简单劳动。这是因为,复杂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
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价值也就高些。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
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这样,为要交换,各种复杂程度不
同的劳动还必须化作同一的简单劳动,作为共同的计量单位,来确定商品的价值量。因此,
形成商品价值实体的,是无差别的一般简单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的简单
劳动时间。从质与量的统一来理解价值,它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的简单的抽象劳
动。在商品经济中,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比例,不是人们主观直接计算的结果,而
是在千万次的交换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
的发展时代是不相同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上的运用,随着文化教育的普及,
过去的复杂劳动会变成或正在变成简单劳动。不过,在同一时代、同一国家里,两者的区
分却是一定的。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精神,技术商品的价值,同样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
时间决定。与物质商品所不同的,只在于生产技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它特定的
含义。既然技术商品的生产,是单项的、个别的、出自一个生产者的,因而便不存在通过
市场无数次交换和比较所自发形成的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技术商品的个别劳
动时间,也就是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可以从两层意义上把握:其一,生产技术商品
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在当时条件下,社会生产该商品所必须花费的时间;其二,该技术
商品是社会所必需的。另外,商品质量同其价值量决定密切相关的原理,也适用于技术商
品。所以,在技术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上,使用这种技术所生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大
小,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
商品价值量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随劳动生产力的
变化而变化。所以,考察商品价值量的动态分析,主要是考察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的关系。
劳动生产力,通常也称劳动生产率,一般以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表示,也可
用生产单个产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主要
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技术装备的规模和效能;原材料质量的好坏;劳动者的
科技文化水平和平均熟练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组织以及自然条件;等等。
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必然引起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劳动生产力越高,同一劳动在单位
时间内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量)越多,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其价